確認了痛點,最多隻能算是做好一個課題彙報的前10%工作而已。
就像一個病人去看病,醫生搞清楚他究竟是啥病。
下一步是弄清楚最前沿的努力已經做到哪了。
相當於醫生問明病人來醫院之前、還自己吃過哪些藥。
在這方面,顧驁比其他研究生略有優勢。
因爲基辛格帶的其他研究生,是接觸不到最近幾年美國國WU院的決策機密內幕的。所以他們不會精確知道“這一次來醫院之前吃過多少藥”。
而顧驁至少可以看到一些後世解密出來的熱點分析,也就能少走一點彎路,少做一點重複性工作。
當然了,顧驁前世並不是研究這個的,所以他只是外行看熱鬧。對那些鬧大了的70年代秘密外交事件的手腕有所瞭解。
其他95%小事情,他是不知道的。
算不算大事的標準,要看後世有沒有資格被脫口秀“曉說”提及、或者進入“得到”分析課程。沒收錄的,顧驁上下班地鐵上沒聽過,就不知道。
他前世是碼農嘛,忙着呢,哪有時間專門學沒用的文科瑣碎知識。
比如,71~72年,基辛格爲中美建交所作的努力,以及兩面“欺上瞞下”的秘密和稀泥,這就算是“大事”,顧驁是知道一點細節的。
只不過這一領域沒什麼乾貨可挖。
另外,從國際上而言,基辛格那一年乾的更大的事情,是跟蘇聯人簽訂《反導條約》(72年),限制兩國開發彈道導彈防禦系統(30年後小不死總統退出了,美國就搞了NMD/TMD)。
而從這裡面,顧驁可以看出,“如何對付國會只能二選一”的問題上,前人已經做了儘可能多的努力了。主要表現爲“把修改僞裝得不像修改,而是澄清解釋,並且在澄清和解釋中欺騙矇混參議員”。
《反導條約》的細節無需贅述,但看一下總體邏輯,就知道爲什麼這是一個極度需要秘密外交、一邊騙自己人一邊籤的條約了。
因爲這實際上是在“拿自己國家當MT肉盾、幫隊友扛仇恨”的條約,跟15年後的《中導條約》一樣,如果被本國人民和議員們知道真相,是絕對不肯籤的條約。
無獨有偶的是,《中導條約》在李根任期內簽訂好之後、同樣是持續生效了剛好30年,到唐納德時被撕毀。
顧驁之所以對這些這麼清楚,是因爲後世唐納德撕毀《中導條約》時,網上媒體炒得很熱,他在那些學習APP上看了太多鋪天蓋地的分析文章。
這兩個條約一致的技術邏輯是這樣的:當時美蘇兩國的反導彈系統,即使研發了,也是需要極高的反應時間的,所以即使開發成功,也只能防止蘇聯美國互相毀滅,但防不到蘇聯就近拿核彈核平西歐,所以一旦開始研發,西歐會更危險,成爲敵方射程被限制後、頂在前排的肉盾。
中程導彈的部署增加,也是這個道理:蘇聯的中程導彈只能用於滅掉英法德意,是打不到美國的。限制中程導彈數量,其實是讓蘇聯把同樣的資源往洲際導彈上傾斜。
也就是說,美國人簽約時,相當於跟蘇聯喊話:你要幹直接跟老子幹,別想着拿小弟撒氣。
這很像2010年代,美國人對北棒喊話:有種你弄出更遠程的洲際導彈來,別老是不管誰揍你,你都拿揍南棒這個手無寸鐵的人質來威脅。
而這些條約,對美國當時的國際環境,確實是有幫助的,它看似加大了美國扛仇恨值的比例,但把西歐國家徹底拉成了小弟——
基辛格之所以是在72年去籤《反導條約》,就是因爲70年11月的時候,法國鐵腕開國總統戴高樂死了、蓬皮杜可以徹底走出陰影。而戴高樂活着的時候,法國一度是保持中立,跟蘇聯關係還不錯的,還拉攏了一大票站中間立場的歐亞小國,並不唯美國馬首是瞻。
因此基辛格是在戴高樂剛死、立刻就推動了反導條約、示好整個西歐,蓬皮杜就一改此前的“戴高樂主義”外交,倒向了美國。
美國人這個“扛仇恨”,其實是在國際上拉到了一大票馬仔的,而蘇聯人又沒真的發射過核彈,所以美國其實是用虛無的風險,換來了實際的利益。後來87年的《中導條約》更是如此,極大拉攏了歐洲和其他環蘇聯國家,爲他們常年堅持國際油價低迷、拖垮蘇聯經濟、一邊阿富汗戰爭放血,最後蘇聯崩盤。
但正是這樣的內容,導致這兩個條約,美方簽署人員是必須秘密進行的,絕對不能讓國內人民知道真相。
否則人民和議員們就會發現“原來你國務卿是在蘇聯人那兒拉仇恨,讓蘇聯人把本來平坦到英法德意這些盟國頭上的仇恨值,統統由美國扛、換取法德心悅誠服給你當小弟”,然後人民就會亂來,議員就會瘋狂投票抵制。
可白紙黑字的條約,最後總是要表決的,這怎麼秘密得了呢?
有辦法。
就是利用參議員們都是文科生啊,不懂科技啊!
他們拿到反導條約和中導條約上那一大串技術參數,壓根兒不知道限制的東西究竟是幹什麼的、被鼓勵的東西又是幹什麼的。
在文科生眼裡,所有參數的彈道導彈和反導彈系統,好像都長一個樣子的嘛!應該也是一種用途的吧?限制其中一種、鼓勵另外一種,到底意味着什麼呀?好像沒差啊!
這時候,基辛格等外交人員,以及從五角大樓請來聽證的彈道導彈部隊技術將領,就負責接受參議員們的質詢、幫他們答疑了。
他們可以在答疑的時候,把這些技術細節糊弄過去。
關鍵就在於這個“解讀”。
然後管理好媒體,別讓懂行的人在簽約期限內曝光出解讀文章,就沒事了。
(這時候最怕的就是外國某個期刊上,比如《外交評論》,殺出個顧驁之類的人,寫一篇深度解讀論文、送到反對檔智庫那裡,樂子就捅大了。
如果有人能逮到這樣的機會,那麼別客氣。寫完文章後,要麼美國人的某個基金會,會拿着上千萬美金來堵你嘴;要麼某個CIA的特工,會想盡辦法幹掉你滅口,風險與機遇並存。)
基辛格72年的時候,就是這麼把反導條約的事兒瞞天過海辦成的。
捋完這一串脈絡,顧驁豁然得到了一點啓發:
現實政治中,想靠強行突破憲法規定的表決階段只能投票、不能修改這個鐵律、折衷和稀泥,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爲憲法這麼規定,就是爲了分權,確保立法的人只管立法、行政的人只管行政、執法的人只管執法。
這是三權分立的最基本要求,事關美國國體,萬萬不可能被動搖。
否則允許“折衷”的話,就相當於允許行政官員國務卿、在國會立法的時候提供慫恿性意見乃至誤導了。
這就好比在任何兩審終審制的國家,訴訟法都會規定“二審發現一審價值判斷和法律適用錯誤,可以直接改判。而發現事實認定不清、或者有必須採納的新證據的,應當發回重審”。
這就是防止有人特地瞞着重要證據、到二審再拿來證據偷襲,不給對方準備時間和想明白後“再來一次”的機會,直接矇混過關一錘定音。
你國務卿和總統要臨場修改,早幹嘛去了?就是不讓你現場改,不讓你趁着議員們腦子還糊塗的時候蒙過去。一定要打回去,讓議員們充分讀完,腦子冷靜了,再表決一次。
而國務卿乾的就是那種“你們聽我解釋,我沒改,其實我沒想改,我就是怕你們看不懂,現在在給你解釋,這是解釋,不是改”。
就這樣偷偷地進村,放槍滴不要,看誰腦子更陰損奸毒,腦子保持長時間清醒的能力更強,最後把對方給忽悠騙過。
八年前基辛格是幹得不錯的,他在最後應對內敵的時候履險如夷忽悠瘸了20幾個提問參議員,沒讓他們看出來反導條約的“幫小弟扛仇恨”屬性,蒙過關了,等他們後來發現法國人來投靠,纔回過味兒來,大勢已去,條約早就生效了。
不過這種被陰的不爽經歷,多多少少也爲民豬檔議員們後來狂懟尼克松下臺積蓄了不少“怒氣槽”,這是後話了。
到上述爲止,顧驁算是弄清了“這個病人這一次來醫院之前,已經自己吃過哪些藥”了。
……
後面,是“開新藥”。
理論是理論,騙人實踐是騙人實踐。
實際執行落地中,你究竟是在對秘約進行“折衷/實質性修改”,還是僅僅提供“答疑/解釋”,遠比法理的玄學推演更難判斷。
理論上,所有涉及“事實判斷”的東西,都是不容更該的,涉及“價值判斷”的東西,是可以解釋的。
但什麼纔算“事實”、什麼纔算“價值”?真正頂級的國際法老陰嗶,絕對可以把參議員都繞暈,更別說普通民衆了。
舉個不太恰當、但有助於理解的例子,在大洋此岸,法律都是大會立的,這沒有疑問。但最高司法機關可以出“司法解釋”啊。“解釋”的時候還有多大操作空間,學過法的人自己心裡清楚就好。
“所以,基氏保護秘密外交成果的核心思想,就是把‘實質性修改’僞裝成‘非實質性修改’,甚至把‘修改’僞裝成‘澄清/解釋’,夾帶着通過參議院質詢。”
總結到這一步,顧驁真的是非常心累了,
他已經寫滿了整整十幾頁草稿,也揉掉了七八張,內心收穫頗豐。
道理他是能想明白的,但越是想得透徹,他越是發現自己是真心不想學這種技能。
因爲對他一輩子都沒用。
他只是來美國進修一下,不是給美國當官。
這一套辣雞,將來回去完全沒有用武之地啊!
他把最後一張推演廢紙揉成一團,狠狠丟進壁爐裡,長嘆一聲:“唉,還是***說得對:西方民豬政治最大的弊端,就是領導人爲了迎合民衆及其代表,而不得不說謊!
這種技能練了有什麼用?只要對國家有利的事情,就應該集中力量辦大事嘛,幹嘛想着怎麼騙議員?
至於騙韭菜的口才,就更沒用武之地了。對韭菜應該進行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提升他們奉獻的政治覺悟就好了嘛。”
吐槽歸吐槽,如今已經箭在弦上,準備工作都做到這一步了,顧驁也只能當是“頭腦風暴”,鍛鍊一下自己的智力博弈了。
人生重要的不是知識存量,而是學習和思維能力。研究一次,不管結論有沒有用,至少也是腦力的淬鍊。
“這種把‘修改’僞裝成‘解釋’的行徑,最大的風險就是一旦短時間內被反方戳穿你矇混過關的企圖,那麼負責提供質詢解釋的當事人,會有極大的風險。以至於他們不太敢經常睜着眼睛說瞎話,怕將來夜路走多了撞到鬼。
在美國,僞證罪和其他類似的試圖妨害司法/立法公證的罪名,都是很重的。而且目前這些罪名大有被過度濫用的趨勢。這也是布熱津斯基時代不敢跟基辛格時代那麼囂張的一個側面原因……”
顧驁如是往下推理,想到這一步時,已經是後半夜了,中間其實還走了不少不可行的彎路,便不多贅述了。
想到這一點後,他知道,自己今天的一切研究成果,估計都不會上學術期刊了。
因爲真要是有什麼乾貨,基辛格肯定不讓刊的,而是偷偷秘密印發,只給本檔派的總統、國務卿、核心檔鞭等幾個人看。
因爲,這方面的技能,從來都是控辯雙方水漲船高的。布熱津斯基時期,之所以畏首畏尾,就是因爲此前基辛格時代那點謊言技巧,漸漸被議員們回過味兒來了。
不好騙了呀。
“真是人心不古,世風日下,幹!對了,後來86年的時候,李根是怎麼掩蓋‘伊朗門’秘密交易的惡劣影響的?記不太清了,不過好像很失敗啊。
克琳頓任期內,是怎麼掩飾‘拉鍊門’(萊溫斯基案)的‘僞證罪’指控的?誒,這個好像有點印象,前世看哪個澀情報告解讀過來着……”
對付“僞證罪”和對付“提供虛假質詢意見罪”的法理學原理,應該是一樣的吧?
前者在美國的法律體系裡,歸納爲“妨害司法公正”,而後者是歸納爲“妨害立法獨立”。
從法益級別來說,這裡面可以類比一下。
“要趕緊找出近年來聯邦最高FA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部關於僞證罪非罪案例的判詞和解讀!”
在茫茫題海中尋找藥房的顧驁,終於抓住了一絲努力的藥引子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