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的中國,肯定是沒有《反壟斷法》的,甚至都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
前者要20年後才立,後者也要等四五年。
不過,關於“壟斷”、“不正當競爭”這些國際貿易中可能涉及的概念,國內的司法實踐領域也已經有所涉及,而且更多的時候是靠一些臨時性的政策辦法檔案來處理。
米娜在國內做生意也做得不小了,從自家當初的酒廠,到紅牛到佳得樂到肯德基,所以米娜對於國內的相關常識,還是有所瞭解的。
她又不是花瓶。
她只是對美國人這邊的行情,不是很懂。
顧驁就給她解釋:“我們中國人,經常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這兩事兒,混爲一談。比如虧本傾銷、惡意低價佔領市場再擡價,咱中國人就覺得這事兒好像既違反了反壟斷,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好像一犯都犯。
但是在美國,壓根兒就沒有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獨立立法,人家對不正當競爭的管理,只是反壟斷的一部分,一種表現形式。
在70年代科技企業大規模興起之前,這兩個是差不多的,沒必要區分太細。不過70年代,隨着芝大那批狗幣經濟學者崛起,鼓吹科技行業的天然壟斷與‘壟斷促進科技創新’,美國人在這方面的評判,出現了分化。
對於反不正當競爭,他們管的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事兒,你傾銷了,滿足了那些陷害對手的條款了,你就算不正當競爭。
可是否‘壟斷’,評判的不再是你害沒害對手,而是看你害沒害消費者。換句話說,你就算傾銷了,逼死了對手,甚至市場佔有率都100%了,但你只要傾銷逼死對手後,沒有趁着‘天下已經是我獨佔的了’,重新漲價漲回來對消費者作威作福,而是繼續永遠低價下去,消費者買到的東西沒貴,質量也沒下降,消費者有實惠,你就不算壟斷。
而我們中國,目前在這方面的經濟立法,還是學的美國70年代以前的老派思維,我們重視的是企業和企業之間有沒有超限的挖坑下套,而不是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權益。”
這番話,外行法盲聽起來可能有些累,但米娜是稍微懂點行的,所以馬上就理解了。
說句便於後世人理解的、略微有點近似的例子解說一下。
比如201X年的嗶嗶打車,你搶市場的時候那肯定是虧本補貼、惡意傾銷,這沒跑了。
但是按照新的反壟斷法,這事兒不能馬上治他的罪。
因爲你還不知道他靠惡意補貼戰乾死其他競爭對手後,會不會坑害消費者。
他要是不害消費者,只害對手,甚至殺對手對消費者是有利的,那麼對於逃過反壟斷制裁就有很多加分。
可是,如果殺完對手之後,真的開始猛漲管理費,打車比原先舊的線下出租車時代還貴了,大家怨聲載道,這時候你才能說他確實當年卑鄙無恥,違反了反壟斷。
這是傳統“反不正當競爭”的B2B思維,和後來的“反壟斷”B2C思維的最大差距。
一個關心弱勢經營者有沒有被坑,而另一個不管弱勢經營者的死活,只管最終消費者有麼有被坑。
當然了,也不是說“反壟斷”管得就比“反不正當競爭”寬或者窄,只能說這兩個思路各有交叉重疊、也各有額外補充。
商業現實當中,坑了對手卻沒坑消費者的情況,跟坑了消費者卻沒坑對手的情況,都是存在的。
具體到香積電、天鯤和蘋果這個爭端上,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中式只反不正當競爭、不反真.壟斷”的思路來處斷,天鯤和香積電其實是相對容易逃脫違法責任的,到時候只要承擔違約責任好了。
違約可比違法輕得多。
理由也正如剛纔米娜提到的:首先,摩托羅拉的CPU,在市面上並沒有壟斷地位,英特爾就比它牛逼,市場佔有率也更高。德州儀器都還沒徹底退出歷史舞臺,其他還有好幾家名義上有競爭力的同行。
而香積電在加工能力和工藝技術方面,也還略遜於曰本人的NEC、東芝,只是跟富士通並駕齊驅。
你要說香積電這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產業鏈上下游延伸優勢、不正當陷害蘋果”,這是怎麼都說不通的。
老子哪來的“市場支配地位”?你特麼聯邦法院瞎啊!
可是,換到“是否侵害消費者選擇權,限制了消費者得到的服務的價格、質量、功能多樣性”這個鑒別角度,如果真的抓住天鯤、王安、香積電三家聯手的證據,蘋果是真有把握從顧驁身上撕咬下一大塊肉來的。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後世在亞馬遜上面,亞馬遜又有B2C的電商業務,也有C2C的電商業務。
當時,傑夫.貝佐斯這個沒節操的傢伙,可沒少幹“看C2C的平臺商傢什麼東西賣得火,我們自己的第一方自營也在不抄襲不侵犯智慧財產權、只打擦邊球的情況下,做山寨品去賣”的事兒。而且作爲亞馬遜的平臺方,人家手握搜索結果排序權和廣告分配權,想讓親兒子搶乾兒子的生意還不是分分鐘。
這種事情,在美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裡,就是典型的侵害消費者利益。相當於你又做平臺又做自營,同時運動員和裁判。你刻意壓制了消費者想得到的東西的選擇面,導致設計單一化,等等(主要是亞馬遜還利用了自己作爲平臺方抓取的數據,來分析什麼火什麼不火,相當於把試錯成本攤給別人,它自己只跟風最火的摘)……
具體法理能寫出幾百頁來,這裡就不贅述了。反正這就是真實案例,記住這種事兒在美國是違反了反壟斷法的就行。
有興趣的自己去英文網站查相關判決理由,都是很有名的案子。
還聽不懂的,用中國人容易理解的套一下,那就相當於天貓自營要是也抓取流行數據、擦邊球自產自營搶第三方淘寶店家爆款生意,那按照美國法律肯定也不行。(當然天貓是中國的,肯定不能按美國法律)
而蘋果公司只要能證明,香積電跟另外兩家企業有串通,因爲顧驁都是大股東,所以“導致了美國的設計師們無法第一時間用到加裝了可以滑鼠繪圖的PHOTOSHOP設計電腦”,侵害了美國廣大商務白領的選擇權、也切實限制了他們他們購買電腦的功能,造成了他們的不便。
那這事兒顧驁就要承擔嚴懲了,不再只是違約的問題。
現在博弈的關鍵,就是擺好姿態,滴水不漏,不要被敵人抓到串通的把柄,甚至都不能讓對方提交仲裁時,讓仲裁者覺得這事兒“串通的蓋然性機率比較大”。
因爲這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糾紛。
刑事糾紛講究的是無罪推定,證據不足就是沒犯事兒。
民事糾紛主張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對方只要有一定的推定性證據,只要仲裁者覺得蓋然性大於50%,這事兒就有可能黃。
顧驁麼,因爲他同時是香積電、天鯤和王安的大股東,所以被推定爲一致行動人的機率比較大,誰讓他有錢有勢天然惡霸形象,所以多承擔一些被人揣測爲惡人的風險,也算是公允了。
他太難了。
之前的表面功夫、過程證據,留得那麼足,爲的就是到時候被逼無奈要在美國的司法層面“自證清白”,哪怕壓低個10%~20%被仲裁不利的機率,也是好的。
智商不夠高的人,真做不了這種生意,設不了這種局。
那些智商才150以下、僅僅仗着自己是重生者穿越者就想來玩這種花活的,就等着死吧,他們還是背彩票號碼背股市行情這種低端操作比較適合。
……
“這幾天,你找點茬子,回國料理一下肯德基之類的生意吧,從香江轉機,幫我帶點話,我怕加密電話也不安全,畢竟是涉及到美國排名前三的封閉式作業系統電腦公司的江湖地位,我們不能保證蘋果動用得到的刺探資源比我少。”
顧驁在緊急作了一番預案,又請了在紐約開律師事務所的表哥密謀了一番後,形成一份指示,讓米娜讀懂背熟,到時候回國去香江轉機的時候,直接轉述給張仲謀。
他不想留下任何紙面和電子證據,畢竟他是見識過過關的時候美國狗亂搜查別人電腦和隨身物品的。
“你是讓張仲謀在合適的時機,主動作出退讓姿態,擺出‘願意在產能不足的時候,主動附條件允許摩托羅拉方面取消代工授權的獨家性,願意引入競爭者’的姿態,來平息蘋果方面的卑鄙指責麼?
同時,要安慰張仲謀,告訴他這個姿態擺出來並不會有多少真正的損失,因爲美國人和曰本人短期內並沒有企業能做到這個成本、覺得進入划算,所以只是假裝慷慨擺姿態?核心思想我沒有記錯吧?”
顧驁:“沒記錯,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然後還有這些細節……跟摩托羅拉方面當年的談判細節,要我們主動申請,希望摩托羅拉方面允許我們公開,姿態擺得謙卑一點,人畜無害一點,儘量讓將來的仲裁者覺得這事兒裡面摩托羅拉比我們更不願意工藝擴散化……”
米娜一一牢記在心,然後找了個日子當了一把隱形密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