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豐富黨內政治生活載體
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不允許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的特殊黨員。作爲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和載體,黨的組織生活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同時又是黨員鍛鍊黨性、提高思想覺悟的熔爐,是解決黨內自身問題的重要途徑。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必須充分發揮好黨的組織生活的作用,既要堅持好黨的組織生活的各項基本制度,又要創新方式方法,在提高組織生活質量上下功夫,增強黨的組織生活活力。
一、堅持好黨的組織生活基本制度
黨的組織生活是黨組織對黨員實施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最經常、最基本的形式,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了包括“三會一課”制度、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民主評議黨員、談心談話制度等基本制度。新形勢下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首要的就是必須堅持好黨的組織生活各項基本制度。
一要堅持黨的“三會一課”制度。“三會一課”制度是黨的組織生活的基本制度,具體指黨支部黨員大會制度、支部委員會制度、黨小組會制度和黨課制度,是黨的基層支部應該長期堅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嚴格黨員管理,加強黨員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們黨經過長期實踐證明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黨組織生活制度。《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黨員必須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黨支部要定期召開支部委員會會議。“三會一課”要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鍊,堅決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娛樂化、庸俗化。領導幹部要以普通黨
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制度。每個黨員都要按規定自覺交納黨費,黨費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
二要堅持黨員組織生活會制度。黨員組織生活會主要指黨員在黨支部、黨小組以交流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爲主要形式的組織活動制度。這是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加強黨員的思想作風建設,有效地增強黨內團結、保證黨的路線、座談會、政策和決議的正確貫徹執行的重要措施。根據《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堅持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會前要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會上要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確整改方向,會後要逐一整改落實。上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隨機參加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中央政治局帶頭開好民主生活會。同時,要注重總結經驗教訓,以誠相見、與人爲善的態度開展批評,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防止把會議開成單純的彙報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會議。
三要堅持好黨內民主生活會。按照黨章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過雙重組織生活,既要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定期召開的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加強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管理,對於黨員領導幹部加強黨性鍛鍊,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強領導班子解決自身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具體實踐中,必須找準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問題,充分組織好學習,廣泛徵求羣衆意見,認真撰寫發言提綱、深刻進行自我剖析,並且認真開展談心活動,坦誠交流思想。同時,要將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有力武器貫穿始終,黨委(黨組)書記要發揮好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第一責任人作用,確保民主生
活會開出質量。此外,上級黨組織要尤其注意加強具體指導。
四要堅持談心談話制度。黨組織領導班子之間經常開展談心談話活動,是思想政治工作在黨組織班子建設中的一種有效形式。通過這種形式,可以幫助班子成員及時認識工作成績和問題,有助於發揚成績,糾正錯誤,進而增強班子的團結。在具體實踐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要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領導幹部要帶頭談,也要接受黨員、幹部約談。
五要做好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是一項將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有機融合的重要的組織生活制度,各級機關基層黨組織應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結合每年一次的專題組織生活會,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要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通過對全體黨員進行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黨內外羣衆的評議以及黨組織的考覈,對每個黨員在各項工作中的表現和作用做出客觀評議,大力表彰優秀黨員,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在激勵黨員、純潔組織、整頓隊伍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堅持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督促黨員對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繫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強化黨員意識、增強黨的觀念、提高黨性修養。對黨性不強的黨員,及時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勸其退黨或除名。
在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的實踐中,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至關重要。領導幹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