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雖然碼頭工人行會也做惡事,但在朕看來利大於弊。尤其行會對付單個工人也是爲了行會內的工人着想,是爲自己人着想,更不應苛責。”
允熥繼續說道:“至於繅絲工場和紡織工場的機工都是女人,做不到碼頭工人打壓單個工人、工會難有用處之事,爲父覺得你想的差了。女人同樣可以阻攔其他女人上工,又不是阻攔男人。現下願意做機工的女人不多,難道工場還敢將她們都開除了不成?只要有人組織,工會也能起到用處。”
說完這話,允熥看了一眼文垣,見文垣沒有要出言的意思,繼續說道:“第四,就是修改《大明律》。用修改這個詞其實並不十分恰當,做法是將原本只有一本的《大明律》分成三部分,分別爲《刑律》、《民律》和《商律》。《刑律》內容爲懲處犯罪之行爲的,至於何爲犯罪,則是指犯十惡不赦之罪、殺人、傷人、偷盜、強搶等事。不過,若是偷盜,且偷盜的金額不多,可不認爲是犯罪,不歸《刑律》處置。具體何種做法算作犯罪,何種不算犯罪,《刑律》中會有確切條文。”
“《民律》則是處置犯罪之外的民間糾紛之律令,百姓所遇到的絕大多數事情都是遵循《民律》判處。刑民兩分後,民間不涉及犯罪的糾紛,不再判處刑罰,亦即不再處以打板子、珈號示衆等處罰,僅僅需賠償。至於《商律》,則是專門規定商戶做生意所遵循之律令,以及商戶之間發生糾紛時應當如何判處。”
說到最後這一條,將《大明律》一分爲三的時候,允熥心裡其實是很激動的。刑民不分是華夏古代法制的一個重要問題。一直到近代之前,民間糾紛都會判處刑罰,根據後世保存最完好、相關資料最多的《大清律例》規定,負債不償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五十,……並追本利給主”。《唐律》也有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這樣的做法當然很好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但對於債務人來說就是噩夢了。二十板子就能打死一個人,就算衙役動手的時候不照死打,也是幾天下不了牀。在古代一個壯勞力每個月都有幾天不能幹活,這樣持續幾個月,就是家破的下場,對社會穩定是不利的。當然,允熥之所以要刑民兩分,除了維護社會穩定,更重要的原因是這會影響工商的發展。爲了促進商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正好藉着這個時機刑民兩分。
至於《商律》,當允熥說出這兩個字的時候,腦海中想起的是拿破崙的話語:‘我真正的光榮不在於打贏了四十多場戰役,滑鐵盧會抹去人們對這些戰役的記憶;但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卻的,它將永垂不朽。’
允熥制定的《商律》當然不會有這麼偉大,因爲他要適應現在大明的商業發展程度與社會氛圍,但作爲代替《法國商法典》成爲世界第一部專門商法的法典,也必定會永垂史冊,後世不管哪國人,只要是研究法制史、商業史的人都要研究《商律》。
“爹,您可還有其他的處置?”允熥正想着,文垣出言問道。
“父親沒有其他處置了。”允熥回過神來,說道。
“既然如此,兒子要出言詢問問題了。”文垣說道:“首先,是鼓勵工匠轉型成爲工場主或機工。機工就不必提了,兒子主要是對工場主有些疑惑。父親說讓他們合股開設小工場,從錢莊借錢購買機器和原料,但是如何避免他們被重利盤剝?剛實行的時日上上下下都有人盯着,錢莊或許不敢違背朝廷的命令,但過些日子就未必了。”
“另外,就算他們都合股開設小工場,或者都要做機工,原本開設工場之人擴大規模能接受這麼多機工,但工場生產的效率遠在一家一戶的工匠之上,綢緞、布匹的產量必定大增,增加的這麼多綢緞和布匹,都賣給誰?如何能夠賣的出去?這是兒子的頭一個問題。”
“兒子的第二個問題,是有關工會的。兒子當然覺得工會很好,但如何將其組織起來?難道是在朝廷中專門設立一個衙門,指導各行當設立工會?兒子覺得這樣做未必好。但不這樣做,想要成立工會將十分緩慢。”
“兒子的第三個問題,是關於將《大明律》一分爲三,分別設立《刑律》、《民律》與《商律》的。將刑民兩分後,欠債之人不會再被打板子流放,能夠避免百姓破家,有些好處;但若是某一家手裡有錢,但就是欠債不還怎麼處置?現下可以打板子甚至流放,他們害怕官府不敢不還;若是不能打板子了,如何處置?”
“另外,單獨設立《商律》,兒子覺得沒有必要。《商律》條文不會多,完全可以歸入《民律》中,不必單獨設立。”
“以上是兒子的疑惑,還請父親解惑。”文垣道。
“不錯。”允熥又先稱讚了兒子幾句。除了最後一個將《商律》歸入《民律》的問題外,其他問題都很要緊,他本就想着若是文垣不問也要解釋的,現在他也想到這幾個問題問了出來,表明文垣的想法和他越來越接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