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啃老男脅迫家人 竟要求老父養他到死!被法官怒打臉

40歲簡姓啃老男脅迫家人,竟要求老父養他到死,被法官怒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一名40歲簡姓男子,以有情緒障礙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從2018到2021年因病況更爲嚴重,持續治療而無法正常工作,導致沒有收入,生活無法維持,向法院聲請依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5666元,要求父親負擔一半扶養義務,按月給付扶養費12833元,直到他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簡父指控,兒子已是40歲的成年人,應對自己行爲負責,不能一直當啃老族脅迫家人,他出獄後就主使祖父母的離婚訴訟,另外他還在法院訴請家人,要支付死亡親屬的喪葬等費用,兒子均有出庭,並且精神正常。

簡父表示,他現在已經已退休,僅靠每月14322元的勞保年金度日,還要照顧87歲高齡,罹有心血管疾病、大腸癌、二次中風而不良於行的父親,還要支付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已住院20多年胞弟的住院及尿布等費用,他已無餘力再照顧他人。

簡父難過地表示,兒子對他及祖父均不敬,不僅曾經辱罵祖父外,他自己也被兒子趕出住處,還不斷以電話騷擾。兒子長年在外,對直系尊親屬均未盡孝道,根本就只是假裝生病。

法官認,簡男有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但僅足認定有中度身心障礙,及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目前有精神病特徵,而區公所的證明,也僅證明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均不足證明簡男現在或未來屬無謀生能力之人,因此請求父按月給付扶養費,難認有理由。

法官考量,縱認簡男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依民法第1120條前段規定,關於扶養之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簡男並未舉證證明雙方已經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爲簡男之扶養方法。日前依法宣判,簡男之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