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11歲國小女童「吃性器官」 媽媽的男友重判8年6月

直到6年後母親與男友分手,她選擇不再隱忍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男子阿國(化名)與單親媽小萱(化名)是情侶,2017年暑假某日,7、8月間某日,阿國與小萱的11歲女兒(A女)在租屋處獨處時,爲逞了私慾,竟命令A女幫他口交,小萱採買返家時撞見,但A女擔心母親與男友會分手,便選擇隱忍,直到6年後,母親與阿國因故分手,她才選擇提告。

法院審理, A女向法官表示,有一次她幫阿國「吃性器官」時,媽媽回來有看到,那時候她還小,不知道幫阿國吃性器官是代表什麼。當時一開始因爲媽媽跟阿國還在交往,會顧慮到媽媽,怕媽媽不高興,怕爆發這件事情他們就分了。

阿國則是辯稱,從來都沒有叫A女幫他口交,沒有跟A女發生過性行爲。小萱作證時指稱,當天她去買菜回到家時,進到房間後,有目睹阿國將生殖器放入女兒口中,當時房門沒關,她一看到就馬上說:「你們2個在幹嘛!」

法官審酌,阿國爲滿足己身性慾,竟未盡長輩之責,反而利用A女年幼懵懂,自我保護意識薄弱,且不敢輕易違抗,無視A女意願予以強制性交,嚴重戕害年幼之A女的身心正常發展,影響A女日後對於異性之相處,惡性非輕。

法官考量,阿國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僅願提出5萬元賠償金,因而無法與A女及其母親達成調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日前依法判決,阿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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