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驥/通姦罪除罪化的經濟觀

單驥/國立中央大學終身榮譽教授、APIAA院士。

臺灣近年來人口結構上的變化很快,其中之一,就是結婚及離婚的變化,它反映出臺灣社會的變遷及人民思想的轉變。具體而言,以內政部的統計數字來看,1981年時,臺灣的粗結婚率(粗離婚率)分別爲千分之9.29(0.83),而於1984年時,相關的比率分別爲千分之8.21(1.00),於1998年時粗結婚率(粗離婚率)分別爲6.69(2.00),及至2019年時,粗結婚率(粗離婚率)分別爲5.70(2.31)。

由上述的統計數字可知,臺灣的結婚率正在明顯的下降中,相對的,臺灣的離婚率也正在「穩定?」上升中,這是臺灣社會現狀縮影,2018年月2月12日《時報資訊》報導何春蕤教授認爲「臺灣社會的氣氛正在教導下一代無論對事對人都針鋒相對,導致容忍與抗壓力下滑,人與人之間變得不好共處,一些傳統價值都被否定。」而此導致結婚率的下降。此外,對於離婚率的上升,何教授認爲:「根本原因是社會變遷,人與人相互容忍度越來越低,彼此和樂相處變得不太容易。」

▲現代女性經濟自主,已不需再靠婚姻支撐生活。(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依上述的分析,「傳統價值」被否定了,而所謂婚姻制度的傳統價值又爲何?或可從「家和萬事興」或是「齊家後才能治事、治國」爲參考。因此,在20年前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爲「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故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239條不違憲。但對照上述何教授所說的社會變遷,如此一來,「夫妻忠誠義務」是否仍是社會基本規範,已一再地被質疑,因此,於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亦違憲)。

經濟學觀點來看,上述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爲「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因此,這既然是基本規範,就可稱得上是經濟學理的公共財,它不但具有多一個人使用也不會使成本上升的作用,相對的,這個公共財更有「規模經濟」的效果,意即,當社會上夫妻忠誠義務作爲的佳偶愈多時,則社會更和諧,如此一來,社會的福利(social welfare)效果就會愈大。或也是因爲在這樣的期待下,纔會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失德的夫或妻(及小三),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用以端正公序良俗。

然而,臺灣的社會在過去二十多年來,已有很大的變化,由於女性受教育的比率大幅地提高,女性在經濟自主權上的能力也隨同大幅地提高,如此一來,或也造成男、女性結婚年齡的推遲,同時,也造成上述結婚率的下降,此乃因,女性在有愈來愈強經濟自主權的情況下,無須再靠婚姻取得經濟上的支撐。

男女在出軌的比例上,並無太大差距。(圖/CFP)

同理,在婚姻出軌上的統計上,雖沒有正式的官方統計,但依2020年5月30日《新頭殼》報導:依多年經驗,楊律師認爲:「但多年抓姦的統計結果,發現老公通姦的比例只比老婆出牆略高一些而已。」而此亦可顯示出,男女在經濟平權後,所可能產生的「出軌上的平權」。

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婚姻出軌的問題,在道德與經濟層面上,是否有比刑法中的遺棄養罪更嚴重呢?或也是個值得比較的觀點。依刑法第294條及294條之一及295條規定,若國民遺棄父母不負扶養責任時,可加重以下規定刑期二分之一「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上述嚴刑峻罰的前提條件是:「對於無自救力之人」,意即,若能證明父母有自救力,則子女法律上就沒有遺棄或不負扶養的責任。

若此,比諸於出軌,是否通姦罪須以刑法相繩,則其要件之一是在於受害之一方,是否也須以「無自救之人」爲要件,便成爲法理上重要的「比例原則」問題。此乃因,父母與子女間爲血源關係,而相較之下,夫妻間,當然較之於親子間的血源關係者爲疏,爲此,相對於「孝順」這更崇高的社會公序良俗,若仍可不必然以刑法相繩時,那麼,通姦罪(特別是能證明有自救能力之人者,如請得起徵信社捉姦者),是否就更不須(也不應)以刑法救濟之?

▲大法官解釋通姦除罪化。(圖/記者林敬旻攝)

本文雖以「通姦罪除罪化的經濟觀」爲題,討論通姦罪的問題,惟本文中,並不擬討論徵信業這個行業,及日後它是否會因通姦罪除罪化後,將如何受到衝擊。本文認爲,另一個有意思的「經濟問題」是,若未來大幅地提高通姦罪的民事賠償後,是否真會是個有效的反通姦對策呢?

上述問題,它有着高度的不確定性,其重點在於,法院未來是否會對通姦者量能裁罰?抑或是如「公然侮辱罪」般,有一(民間參考版)公定參考的處分行情價目表?未來如何發展尚不得而知。當然,是否宜採量能裁罰,應是下一階段在法學宜多關注的重點。

本文認爲,我們目前是否有足夠的法學統計來說明,在過去犯通姦罪者,其是否與犯罪者具經濟上優勢地位成正比?若是,則對通姦者施以「量能裁罰」或不必然有更強的嚇阻力量;然若比照離婚贍養費的高低般,對受害一方,給予較大的補償,則或許有較強的論理。此外,對於通姦罪的「累犯」,是否有加重其罰的民事賠償設計,或也是另一個有趣的概念,值得在通姦除罪化後的法學界再多作深究。

無論如何,俗話說「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即若是民事賠償被判得再多、再高,一旦夫妻的情份已逝,則通姦與離婚難易間,是否宜有更多、更密切的連動,也應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法律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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