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小學生1樓到5樓走10次 士院判學校國賠3萬

罰小學生1樓到5樓走10次 士院判學校國賠3萬。(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某國小老師因學生不守規矩,先要求他罰寫課文,後來改成從1樓走到5樓10次,被罰的學生回家後告知家長,家長憤而提告,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導師確有不當管教,侵害學生健康、自由及受教育權,判校方需國賠3萬元。

判決指出,該國小導師去年4月時,認爲1名小學生上課前未確實量體溫,數學復學卷也沒交,上課還模仿老師講話,種種不守規矩行爲,導師要求他抄寫3篇課文。

該名學生後來仍未按時繳交,導師又要求他下課不能自由活動,要在座位乖乖寫完,結果還是無法完成,導師便要求他從1樓走到5樓10趟,還要求另名同學全程監督。

學生家長據此代爲提告,指該名導師要求不合理,已不法侵害身體、健康、自由、學習及受教育權,向校方求償20萬元。

導師開庭時,當時相關要,均與對方討論,學生自行選擇並且接受,至於請人在旁是爲其安全考量,所爲並非不當管教。

士院法官審酌,導師在處罰學生前,未選擇如口頭糾正、列入生活表現或通知家長處理,就直接命其抄課文、走樓梯,不能自由活動專心抄課文,致使學生沒有上廁所、喝水、舒展身體休息,讓學生確實感到不適,認定導師所爲,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自由及受教育等人格權,故判校方應賠償3萬元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