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拉霸機、搖搖馬 釣蝦場要繳娛樂稅

稅務局指出,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因爲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因此免課徵娛樂稅。

不過,如在上述場所放置拉霸機、彈珠檯等電子遊戲機,或者具娛樂性質的選物販賣機、投幣式電動搖搖馬等,因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依規定按每臺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稅務局指出,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店家,應該要在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依娛樂稅法第12條,處以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依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爲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如果代徵人同時觸犯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及第14條規定時,應擇一從重裁處。

例如,金小姐新開了一家卡啦OK店,但開幕於2個月,一直沒有去辦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警察查訪時發現未辦登記,於是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處。

最後,金小姐除了要補繳6,000元娛樂稅,也因同時違反娛樂稅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經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處行爲罰1萬5,000元罰鍰。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不爲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應納稅額逾3,000元至6,000元,按應納稅額處3倍的漏稅罰,最後從重裁處金小姐1萬8,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