諷金溥聰「法院認證的男妓」 馮光遠敗訴確定賠50萬

馮光遠金溥聰,判賠50萬確定。(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作家馮光遠6年前以「特殊性關係」,嘲諷前總統馬英九與當時駐美代表金溥聰。金溥聰提告,馮光遠無罪確定後,竟又PO文嘲諷「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下流胚」。金溥聰再起訴求償,一審判馮須賠償15萬,二審加碼判賠50萬,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馮光遠(64歲)宣稱與金溥聰(61歲)原爲好友,但2012年9月起,馮多次在個人部落格或電視政論節目,批評金以馬英九「密友身分干涉新聞自由。除以「特殊性關係」稱呼兩人間的關係,另外還以「吃屎去吧」、「王八蛋」、「蠢才」、「賤貨」、「人渣」、「敗類」、「男妓」等詞語,稱呼金溥聰。金溥聰不滿,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2015年3月馮光遠獲判無罪確定。

但馮光遠隨後又再PO文,指稱「經由法院認證…我們這個民主國家的駐美代表,竟然是由一個『他,馬的』男妓在當,…我們什麼時候聽過,有哪一個國家的國安會秘書長,是由一個男妓在主導的嗎?」、「金溥聰…成爲臺灣第一個法院認證的男妓。一個國家的駐美代表,國安會秘書長,竟然是個法院認證的男妓(male prostitute)」、「曾經有個叫做金溥聰的想搞我,結果他成爲法院認證的男妓」、「第一號罪人,就是金溥聰這混蛋、爛咖、下流胚」金溥聰不滿,再提出後續的民刑事訴訟。

這次刑案部分,馮光遠最後遭判罰金5000元定讞。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金溥聰求償名譽損失100萬元,但一審法院僅判賠15萬元,二審高院則加碼,改判賠5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馮光遠敗訴確定,須賠50萬元。

本件官司外,馮光遠指稱馬金間「特殊性關係」造成的民事賠償官司,金溥聰起訴求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一審判金敗訴,二審改判金勝訴,馮須賠償100萬元並登報道歉,但更審今年3月間改判賠50萬元,不需登報。目前這部分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