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事前審查 技術轉讓擬納管

嚴管陸資來臺,除預告修正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可望年底上路;擔憂臺灣供應鏈「染紅」,經濟部也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26日預告期滿,未來將「技術轉讓」增訂納入技術合作管制範圍,獲得審查許可纔可和陸資或陸企進行技術合作,以防止技術外流

會計師認爲,若經濟部針對授權或轉讓技術或智財權審查過嚴,恐影響公司向大陸子公司取得權利金,不利集團企業移轉訂價規畫

這次臺商登陸要嚴審的規範,除授權專門技術或智財權予大陸公司,屬於需要審查範圍外,還新增訂「轉讓」技術也要納管,且不論金額大小、都需事前審查。此外,增納國內產業新興專門權利「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作爲技術合作新樣態,明確納管電路板設計技術、電路圖的轉讓或授權,都必須審查,以免被有心人視爲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以保障臺灣半導體優勢

會計師認爲,很多兩岸經營的臺商,都由臺灣母公司提供技術,允許大陸子公司使用製造產品、供應集團銷售國稅局常會要求母公司向大陸子公司收取權利金,以彌補先前投入研發成本。會計師建議,可明訂需事先申請覈准的敏感技術類別或產業,以利非敏感產業事前掌握集團投資及稅務規畫。

投審會官員解釋,「技術授權」一直必須接受事前審查,把「授權」、「轉讓」都明訂爲技術合作樣態,避免產生模糊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