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登陸 改事前審查

除了嚴管陸資來臺,擔憂臺灣供應鏈「染紅」,經濟部也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技術合作許可辦法」,26日預告期滿,未來將「技術轉讓」增訂納入技術合作管制範圍,獲得審查許可纔可和陸資或陸企進行技術合作,以防止技術外流

但有會計師認爲,若經濟部針對授權或轉讓技術或智財權審查過嚴,恐影響公司向大陸子公司取得權利金,不利集團企業移轉訂價規劃

這次臺商登陸要嚴審的規範,除授權專門技術或智財權予大陸公司,屬於需要審查範圍外,還新增訂「轉讓」技術也要納管,且不論金額大小、都需事前審查。

此外,新增納入國內產業新興專門權利「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作爲技術合作新樣態,明確納管電路板設計技術、電路圖的轉讓或授權,都必須審查,以免被有心人視爲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以保障臺灣半導體優勢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轉讓或授權,不屬技術合作應保護的範疇,因此予以刪除。

針對技術登陸從嚴審查,會計師認爲,很多兩岸經營的臺商,都由臺灣母公司提供技術,允許大陸子公司使用製造產品、供應集團銷售國稅局常會要求母公司向大陸子公司收取權利金,以彌補先前投入研發成本。會計師因此建議可明訂需事先申請覈准的敏感技術類別或產業,以利非敏感產業事前掌握集團投資及稅務規劃。

投審會官員解釋,「技術授權」一直必須接受事前審查,這次把「授權」、「轉讓」都明訂爲技術合作樣態,避免產生模糊地帶,特別是政府近年大力補助關鍵技術,若廠商獲政府補助去發展、取得關鍵技術後卻把技術移轉至中國大陸使用,「這樣說不通」,因此「事前審查」最大重點,就是要釐清這技術研發是否獲得政府補助。

官員舉例,當年通過聯電和中國福建晉華合作案,由於聯電在南科研發,再移轉到晉華生產,這就是經過政府覈准通過的最好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