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男搭訕17歲少女 下車後「續攤」又親又摸挨告…檢不起訴:女方不反對

桃園市張姓男子指控對領有身障手冊女子趁機猥褻,張男辯稱未使用暴力等強制行爲。(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領有身障手冊的張姓男子今年1月間公車時,搭訕也領有身障手冊的少女,兩人相偕下車後,張男在路旁抓着少女的手碰觸其下體,他也親吻少女並伸手撫摸其下體得逞,少女家人事後對張男提告;檢方認爲張男並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藥物方法讓少女無法抗拒,少女也不曾以言語行動表達拒絕不願意,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今年1月15日上午6時許,張男在桃園市龍潭區搭公車,對鄰座17歲少女頗爲心動,張男趁機攀談說自己喜歡少女,過程中將手伸往少女大腿私處部位搓揉,還以手勢暗示少女不要出聲。

後來張男與少女在龍潭區中正路相偕下車,張男對着少女招手說:「來!」少女並未拒絕趨前,被張男帶到公車站後方路旁柱子處,張男抓着少女的手觸摸自己的下體,張男再以手伸入少女內褲裡搓揉其私處,還親吻少女嘴脣;事後,少女返家向家人透露早上被張男摸私處一事,家人立即帶少女至龍潭警分局報案提告,質疑張男對領有身障手冊的少女趁機猥褻。

張男在偵訊時,對於警方相關訊問都表達無法理解,回答反覆且無法正確陳述,檢方認爲,張男領有身障手冊,被指控趁機猥褻,但過程中並未使用暴力、脅迫、藥物等方法讓少女無法抗拒,少女也領有身障礙手冊,但因曾接受過性教育,未達遇到猥褻行爲「不知抗拒」的程度,過程中亦不曾以言語或行動表達不願意,難以認定張男對少女有強制或趁機猥褻,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張男有何犯行,張男涉嫌趁機猥褻罪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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