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過勞中風 高院加碼判賠731萬多元

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光華公司李姓公車司機,6年前駕駛末班車總站時,突然暈倒在車內,經送醫急救後呈現腦中風狀態李男官司求償,一審判令光華須賠償238萬多元,高院認爲李男長期工作過重,加碼判決光華須賠償731萬多元。

李男從1999年11月4日起任職於光華公司擔任公車司機,月薪約5萬元,2013年11月28日凌晨他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時,突然暈倒於車內,經送醫急救後,診斷爲急性出血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水腦症、高血壓心臟病,須專人24小時照顧。

李男委律師官司向光華求償,一審判決光華須賠償238萬8133元,但高院認定,李男長期工作過重的情形,光華明顯違反勞基法關於工時限制的規定,判決光華須共須賠償731萬7823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