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平議政院版的《攬才專法》修正草案

工商社論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攬才專法修正草案,原擬鬆綁,讓全球前五百大的大學畢業生國人)無需兩年工作經驗便可來臺就業,惟此一條文最後卻遭刪除,改由勞動部行政命令來處理這個問題綜觀這個修法的發展,實令人深感意外。

我國攬才專法自2018年2月實施,專法旨在創造誘因以吸引外國人才來臺,提升國家競爭力,實施三年以來,在臺的外國專業人員由2017年2.8萬人升至2020年3.7萬人,取得就業金卡外籍特定專業人才去年一年就增加1,300多人,顯示攬才專法已取得初步成效。

雖然攬才專法已有些成效,但與各國相較,我國仍有些限制,因此近年來外國商會屢有建言,去年6月美國商會再度建議臺灣應充實人才,而對此國發主委龔明鑫迴應,將以提高誘因及便利性兩項主軸來修正這部攬才專法。隨後國發會陸續提出修法的方向,除了提高租稅誘因,也將鬆綁外國大學畢業生來工作的限制,藉此修法以宣示我國政府對外攬才的決心,循此也有利於企業延攬外國專業人才。

現行法規,具大學學歷的外國人來臺工作有兩項條件,一是需具有兩年工作經驗,一是僱主給的每月經常性薪資要達到47,971元以上,之所以有此規定是要避免過多的外國年輕人來臺搶了臺灣年輕人的工作,這個限制是有必要的,不過,卻也限制了優秀的外國年輕人來臺,因此本次攬才專法擬予有條件的鬆綁,也就是隻要是全球前五百大的大學畢業生,無需工作經驗也可以來臺工作。修正第七條原文如下:「全球前五百大大學畢業生在我國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免除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鬆綁範圍僅及於五百大,旨在吸引高端人才,如此一來既可吸引真正人才,又可減少對國人就業的衝擊,可謂兩全其美。此外,既是專業人才,月薪47,971元自然就不能鬆綁了,也就是僱主仍得支付此一水準的薪資才行。

事實上,我國現行法規對兩年工作經驗的要求只及於學士,不及於碩博士,也就是取得碩、博士的外國人無需工作經驗即可來臺工作,試想,取得前五百大名校的學士與取得一般大學的碩士,哪個容易?自然是取得前五百大的學士較難,循此邏輯,鬆綁前五百大的大學畢業生免除兩年工作經驗,自然是公平而允當的。

國發會攬才專法的修法可謂完備矣,理論上在行政院院會應該要順利通過纔是,不料,前五百大可免兩年工作經驗這項條文竟遭刪除,而最後竟擬以行政命令來處理,令人意外,此一改變至少會產生三種害處:

第一、政府對外攬才的決心將遭質疑:原來擬修正攬才專法第七條來鬆綁全球前五百大的大學畢業生,在法的層次上去修正,足以彰顯政府開放外國人才來臺的決心,如今將其擺在行政命令、函釋來處理,豈不讓人懷疑政府開放的決心?

第二、政府失去一次向國際宣傳的機會:這些年外國商會持續關注我開放人才來臺的問題,攬才專法的修正原是呼應外商的期待,這原本是一次很好的國際宣傳,讓國際上知道臺灣張開雙臂歡迎人才來臺,而開放前五百大的畢業生來臺尤其具有指標意義,然而,行政院院會審查時竟刪此一條文,實在是損失了一次向國際宣傳的大好機會。

第三、行政命令說變就變難具誘因:政府法規鬆綁已有二十年的歷史,何以每隔幾年就鬆綁四、五百項卻仍鬆綁不完,原因就在於法規除了法律細則辦法要點,還有函釋,鬆綁內容以函釋居多,衆所周知,法律得經立法院三讀,欲改不易,但辦法、要點及函釋全由行政部門認定,行政部門有極大的解釋權,綁了又鬆,鬆了又綁,已司空見慣,把全球前五百大畢業生來臺工作一事以一紙行政命令處理,實難具誘因。

如今攬才專法草修正草案已在行政院院會通過,接着將送立法院進行審查,爲讓這項修法帶來實效,並在國際上展現我國攬才的決心,朝野立委有必要把五百大畢業生來臺工作免除兩年工作經驗重新寫入攬才專法,並完成三讀,如此修正方足以彰顯政府攬才的用心與決心,而使得臺灣在當前數位經濟的競爭上,取得優勢

經濟學家梭羅(Lester C. Thurow)二十多年前曾指出:「21世紀國家競爭力輸贏的關鍵,不在資本,而在人才的培養與運用。」梭羅可謂深具遠見,如今世界經濟的競爭其實也是人才的競爭,培養本國人才雖然重要,但創造一個開放的環境更加重要,但願立法院的審查能彌補行政院的不足,以前瞻遠光來改變國際上對臺灣保守排外的看法,以讓臺灣於本世紀的人才競逐,迎頭趕上,徹底翻轉,如此臺灣始能進入新經濟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