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離婚冷靜期對兩岸婚姻的影響(丁德應、許峻瑋)

婚姻登記制度方面大陸民法典》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制度。(本報系資料照片

由於兩岸同胞的交往日益密切,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結婚的情形也日益增多,我身邊也有一些臺灣朋友嫁/娶了大陸先生/太太。這種類型夫妻一般會在臺灣、大陸兩地均登記結婚,因此,當他們需要離婚時,需要面臨的法律程序問題也比較複雜。在和臺灣朋友聊天時,時有被諮詢「兩岸離婚程序有什麼區別?」、「在何地離婚更爲有利?」等問題,尤其在大陸《民法典》出臺後,許多臺灣朋友都想了解兩岸離婚程序是否有所變化。因此,恰逢探討大陸《民法典》系列專題之際,我們來聊聊配偶一方是大陸人的離婚程序以及引起頗多爭議與關注的「離婚冷靜期」對於兩岸婚姻的影響

一、配偶一方是大陸人的離婚程序。

不論是在大陸還是在臺灣,離婚均分爲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限於篇幅,且裁判離婚的程序並未因大陸《民法典》的出臺而有明顯改變,故在此不予贅述,以下我們將重點介紹協議離婚的相關程序。

大陸《民法典》正式實施前,大陸的協議離婚程序比較簡單,如果夫妻雙方商量好,沒什麼爭議的話,可以攜帶已經寫明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二寸照片、臺灣配偶的臺胞證以及大陸配偶的記載已婚情況的戶口簿直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離婚登記後就可以領取離婚證。臺灣配偶拿着離婚證至大陸公證處公證,再回臺至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臺灣配偶即可拿離婚證、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以簽名代替)去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日期會溯及至大陸離婚證上記載的日期。

臺灣的協議離婚程序與大陸的協議離婚程序基本相同,夫妻雙方攜帶已經寫好並由兩位證人簽章的離婚協議書以及雙方的身份證、二寸照片、臺灣配偶的戶口名簿、印章(或以簽名代替),前往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辦理完成後,向戶政事務所申領離婚協議書與戶籍謄本。大陸配偶需將離婚協議書與戶籍謄本認證後,轉交至大陸的公證協會,大陸配偶再拿着上述材料至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離婚冷靜期對於兩岸婚姻的影響。

大陸《民法典》出臺後,協議離婚程序原則上與前述相同,但增加了所謂「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對此,相信不少臺灣民衆仍對「離婚冷靜期」抱有疑問,不知如何適從。我們可以先觀察大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實務中,以大陸上海地區爲例,在2021年1月1日大陸《民法典》正式生效後,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的程序被調整爲「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夫妻雙方需要先在婚姻登記平臺上預約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審覈後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30天后,雙方需要再次預約辦理「離婚登記」,並攜帶回執單及其他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親自辦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雙方系自願離婚,且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均形成一致方案的,纔會發放離婚證。在30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或在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雙方沒有一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均無法繼續辦理離婚登記,需要重新預約離婚登記申請。

舉例而言,甲乙夫妻若在臺灣協議離婚,僅需夫妻雙方約定好離婚協議書內容,且由2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再由甲乙夫妻拿着離婚證協議書到戶政機關登記,就完成離婚程序。然而,若在大陸協議離婚則較爲複雜,甲乙夫妻必須先在平臺上申請離婚登記,待機關受理並經過30天后,甲乙雙方纔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由前我們可以瞭解到兩個方面,第一,「離婚冷靜期」只針對在大陸協議離婚的情形。第二,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後,有30天的冷靜期,冷靜期過後30天內雙方再共同去辦理離婚,才能順利協議離婚。

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現下選擇在大陸協議離婚的,即使其他材料都沒問題,也至少需要30天加上雙方共同去婚姻登記機關2次才得以領取離婚證。而由於臺灣的協議離婚制度尚未如大陸《民法典》有冷靜期的規定,因此從法定程序而言,夫妻雙方先在臺灣協議離婚,臺灣配偶再到大陸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則可以免去30天冷靜期的時間要求,相較而言是目前最高效的方式。然而,爲了避免冷靜期規定有遭架空的可能,大陸相關部門是否將進一步出臺細則,實踐中將如何操作,將有待後續觀察。

作者丁德應爲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主任律師,許峻瑋爲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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