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校園暴力或霸凌? 這也會觸法?

何謂校園暴力霸凌? 這也會觸法?(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不知者無罪」,再也不能當作免死金牌!

在「不知法不免責」的狀況下,

法律常識,寧可「知」在前,

也不要「錯」在懊悔之後!

嘻鬧的口頭禪:白癡、笨蛋、大肥豬、神經病……

己犯公然侮辱罪?

網路隨意按贊、迴應或轉發貼文,可能觸法?

放任孩子玩手機、平板,父母會被罰鍰?……

一個不小心就觸法,你不能不當心

【精彩書摘

何謂校園暴力或霸凌? 這也會觸法?

新聞案例:

臺北市某國中蔣姓家長女兒遭同班許姓同學霸凌,因此花百萬元登報控訴。其指稱許生說她女兒是討厭鬼、穢語辱罵、拒絕發給她補充教材,甚至將她女兒考卷丟在地上踩,並叫其他同學踢考卷給女兒等等惡行。蔣姓家長曾向學校反映,並與許姓家長溝通後仍未獲得解決,質疑該校長期包庇、刻意護短。對此,許生也立即在臉書上PO文嗆三字經,強調蔣生「自己不檢討來檢討別人」,表示蔣生同樣地也有言語上的反擊。

後經北市教育局介入調查後,昨宣佈此案確認「非校園霸凌事件」,而是學生間人際衝突時處理技巧不佳。蔣姓家長說對結果很失望,不排除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對許姓男學生提告。

新聞聊一聊:

小美,我剛剛去安慰隔壁的王媽媽,她好生氣啊!

:發生什麼事?

:前陣子,王媽媽看小明都無精打采的,而且常常都鬧不想上學,於是她一直追問小明到底發生什麼事,小明才願意說,原來班上一直有一個男同學欺負他,不僅常常笑他又矮又胖之外,有時候經過他身邊時,還會故意說「好臭哦~怎麼有豬的味道……」;或是,叫發作業的同學故意把小明的作業丟在地上,要他自己去撿。

:好壞呀!怎麼這樣欺負人。

:是呀,王媽媽聽了好心疼!於是去學校跟老師反應這些事,希望老師能注意,並想告誡那位同學,不要再犯,不然就要通知他父母親來學校了。

但這兩天,小明又說,那位同學還是會動不動就罵他,他真的不想去上學。於是王媽媽又去學校說,小明遭到霸凌,不想來上課,也請對方的家長來學校處理。結果罵小明的那個同學說,他纔沒有欺負小明,是小明先笑他考試不及格,是一個「笨蛋」,小明卻說他只是開玩笑……,結果,學校就說雙方都有言語上一來一往的挑釁,應該只是一般小孩子之間的衝突,並不是什麼霸凌事件,告誡雙方後,就不了了之了。王媽媽聽了之後非常生氣,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她擔心小明未來在班上仍然會遭受那同學的欺凌,卻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媽媽,那到底小明這樣算不算被霸凌呢?

:口舌之爭、吵架甚至是比較嚴重的衝突和霸凌確實是不一樣的,不能所有的吵架衝突都能當霸凌處理,要看個案經過情況而判定。先做第一步判斷是雙方的權力(社會階級、體力)是否平衡?觀察重點在於兩方是否爲勢均力敵的態勢,也就是說雙方能隨時調換角色、你來我往,即使有一方吵輸或打輸,若權力沒有相差太多,那麼就不是霸凌。再來是,如若重複行爲不斷髮生且沒被遏止,就會在受害者心中產生恐懼與壓力,並可能因此受到威脅和控制。只要有其中一個徵兆,那麼就應當謹慎朝霸凌事件觀察。

:也對,大人都會吵架、鬥嘴,更何況是小孩!

:所以,我也只能先勸王媽媽冷靜下來,先約束小明不要再跟對方有任何接觸或衝突,到底是「吵架」衝突或是霸凌,必須觀察發生的頻率次數,若只是偶爾發生,不必反應過度,隔兩天孩子又和好如初。但若三天兩頭頻繁發生,加上角色無法對調,或是一方喊停卻置之不理,那麼就構成霸凌的條件。冷靜觀察這段時間,「迴應方式」非常重要,即使對方先出言挑釁,小明也不要不甘示弱的回嘴,而是要請老師處理;若是情況不見改善,和老師或學校反映疑似有霸凌情境,提供事實並確認處理態度!畢竟,唯有管好自己不去侵犯別人、正確迴應言語挑釁,才能保護自己,免招致更大的危險與後果。

律師小學堂:

Q1.何謂校園暴力或霸凌?

◆依照校園暴力或霸凌手段方式不同,可分爲:肢體霸凌、言語霸凌、關係霸凌、反擊型霸凌、性霸凌,及網路霸凌等6種態樣(注6)。

常見的情況同時涉及刑事或少年保護事件罪名。例如加害學生要求被害學生幫他洗衣服、按摩或提東西,如有不從就施加毆打,恐會觸犯刑法傷害罪、強制罪。又如,男學生在體育館內多次性侵女學妹,或有意無意間觸及女學生下體部位,也會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

Q2.政府憑什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常發生在孩子人際關係之間的衝突,例如吵架互嗆、罵別人是「笨蛋」、「神經病」。有些情況還用「三字經」、「國罵」,請問這樣算是習慣用來發泄情緒的口頭禪,犯法了嗎?

隨着智慧型手機普及、科技網路發達,從早期網路聊天室、MSN到Face Book(FB)、LINE嚴然成爲時下流行的即時通訊和社交工具,幾乎成爲許多人每日必需的網路溝通平臺,假如使用即時通訊工具,例如在Line匿稱後的個人訊息分享,或FB塗鴨牆上抒發觀感、分享個人心情或留言時,用字遣詞一定要注意。

◆針對三字經、「他媽的」、是否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法院判決見解不一:

像「幹X娘」、「他X的」等,都是臺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代表另種深層文化;無論男性或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X的」或「幹X娘」字眼,並不必然反應其主觀意欲,更難謂必有侮辱的犯意,這可說是,說話者習慣用來發泄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

反之,另種看法認爲若涉及謾罵或人身攻擊,會使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並足以使當事者感到難堪、不快,足以減損當事者的聲譽人格,所以留言謾罵的行爲,例如有罵『O你娘』(連續罵)、不要臉、三字經(O你娘)及妓女等語,恐會造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再舉例來說,近年來由於公民意識崛起、社會運動增加,某位政治人物臉書批評太陽花學運引起網友不滿,其中有1名11歲的小學生也留言謾罵「渾蛋」、「人渣」等侮辱性字眼。又或者是留言指稱某某人是「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副標題還有「跟他在一起的全是王八蛋」等內容。像是這些行爲足以使被謾罵的當事者感到難堪、不快,足以減損當事者的聲譽與人格,該些行爲恐觸犯公然侮辱罪。

Q3.不是偶發性的衝突言語辱罵,反而已經是慣性用言語、肢體甚至集體對某位同學言語凌辱、冷嘲熱諷,應該怎樣處理?

學校或老師爲了保障學生的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及學習權,以及確保教育的核心價值,老師本身或經通報發現學生偏差行爲時,絕不能隱匿或縱容。必須維護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爲,而造成身心之侵害(注2)。首先,導師、任課老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經過初步評估之意見,如認爲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可以進一步參考教育部制頒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評估確認是否爲校園霸凌,或重大校安事件(注3)。

其次,學校完成調查後,如經確認是校園霸凌事件的話,則應立即啓動「霸凌輔導機制」(召開輔導會議),並持續輔導行爲人改善。由於發生不幸的霸凌事件,不只是法治問題,更要緊的是攸關兒少人格不成熟與教育的問題,所以輔導機制(會議),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劃,明列懲處建議或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注4)。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注5)。

對於校園霸凌事件,除了以預防的教育手段及早介入之外,避免擴大傷及無辜,此時即需要引進司法的處遇協助。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的話,學校應立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注6)。

Q4.少年犯罪會採取何種方式制裁及輔導?

少年的犯罪原因,與原生家庭、學校及社會密不可分,律法其實是最後手段。爲了因應實際的少年犯罪事件,我國目前有制頒《少年事件處理法》,作爲處理少年事件的主要準據,關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少年),規範少年的觸犯刑罰法律行爲(觸法行爲)和有觸犯刑罰法律危險的行爲(虞犯行爲)。少年事件處理法,常被認爲是一部「慈愛的法律」,因爲這部法律目的是要保護少年,矯正少年不良行爲,希望以保護處分等懲罰達到教化的效果,遠程更可以達到防衛社會犯罪的目標。

◆一、少年保護事件:

對於犯罪的少年,基本上是採取「少年保護優先主義」(注7),意思是儘量以裁定宣示保護處分處遇少年,譬如以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適當教養機構輔導,或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感化教育。但是,對於少年刑事案件,經審查少年犯罪情節重大,應受刑事處分的話,就要移送檢察署對其追訴犯罪,防止姑息助長少年犯罪。

◆二、少年刑事案件:(注8)

第一種類型是按照前述的少年觸法行爲,如若年滿14歲(未滿18歲),觸犯「重罪」情形時,由少年法院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科處刑罰的案件。常見的此類犯罪態樣例如:殺人罪、傷害致死、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強盜罪。

其次是,少年犯罪行爲後,因爲經警察機關查獲時間比較晚,或少年移送法院後多次不到庭,經同行或協尋後纔到案。比如少年車禍的過失傷害事件,由於經過的和解時間比較費時,對方提告的時候,少年已經年滿20歲,就要移送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

最後,還有一種情形是依調查之結果,認定犯罪情節重大,且參酌人格發展成熟度,少年法院認爲以受刑事處分爲適當的話,就要移送檢察署偵辦。像是,少年有多次「非行」記錄,甚至經過感化教育的執行仍再有觸法行爲時,少年法院就會考慮用這種情形移送檢察官偵辦。

※注1:資料來源:瀏覽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校園風險主題網http://srm.ib.gov.tw/files/15-1002-748,c125-1.php(最後瀏覽日:2014/09/21)

※注2:《教育基本法》第1條、第8條第1項規定。

※注3:有關於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爲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例如,教育部已開始培訓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專業素養人才,建立調查人才庫。經教育部(或地方)調查人才庫註記者,列爲各學校或機關優先遴選之調查專業人才。

※注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9條第2項之規定。

※注5:《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9條第3項之規定。

※注6:《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之規定。

※注7:參照〈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流程圖〉;鄭正中,少年事件處理法,書泉出版,2014

年,頁9-13。

※注8:《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系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爲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本文摘自《當心!孩子一不小心就觸法》/凱信企管)

【作者簡介】

連世昌 律師/法學博士

【學經歷】

中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博士

私立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財經法律組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術教育研究所

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資調解人

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爭議處理機制諮詢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暨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法律扶助律師

曾任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曾任教於私立東吳大學、致理科技大學、淡江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兼任教師

曾任教育廣播電臺「教養法律一點通」節目固定來賓

【專長】

民商事法、青少年法律、著作(商標)權法、網域爭議處理、契約(遺囑)撰擬及修訂、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勞動法令、不動產稅法及經紀業管理法令

【著作】

《商事法》

《孩子,這樣做錯了嗎?》

《未竟的遺願—15堂課遺囑課》

《○負擔的照護—給父母最體貼的幫助》(合著)

《「失智」就是這麼一回事!失智症的評估、功能障礙與治療》(合著)

《勞工幹嘛受委屈—懂職場法律不吃虧》

《老闆幹嘛受委屈—懂職場法律不吃虧》

《當心!孩子一不小心就觸法》/凱信企管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