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二審宣判 中信辜仲諒刑期加重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在2004年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時,動用中信金資金插旗兆豐銀並從中套利3億元的「紅火案」,臺灣高等法院31日宣判,以辜仲諒違反證交法等罪判處9年8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全案仍可再上訴。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嫌「紅火案」二審宣判,刑期罰則再加重。(圖/資料照片)

辜仲諒被控在2004年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時,與中信金控其他高層主導,買進兆豐金股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結構債,並指示親信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覈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新臺幣逾10億元價差,遭檢方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起訴。

臺北地院一審認爲,辜仲諒利用紅火公司套利新臺幣10億元,其中6億元是匯回中信金,但卻拿當中約3億作爲沖銷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的索款捐失,自己侵吞3億餘元,造成中信金重大損失

雖然辜仲諒沒有違反內線交易罪,遭到通緝返國後,在2009年12月將侵佔的近3億元自動繳回,在銀行法背信罪的部分,可審酌予以減刑,但因犯罪所得達1億元,且涉違反證交法等罪名,因此,一審仍對辜仲諒做出刑期9年的判決。

臺北地院這項判決與辜仲諒盼獲輕罪或無罪的期望相差甚遠,辜仲諒的律師團對此結果表示遺憾,並決定再上訴。

但是,臺灣高等法院經審理後,31日的判決結果出爐,不僅沒有減輕辜仲諒刑期,甚至加重刑期至9年8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而辜仲諒委任師葉建廷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但要收到判決書才能瞭解判決理由,再研𥐟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