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標準在哪?李復甸:駁準與否不應被社會輿論影響

▲李復甸教授認爲監所充滿許多問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假釋制度」的目的是在幫助受刑人改過向善,以爭取提早釋放的機會,並可解決監所超收的問題,假釋者出獄後的一段時間內也將繼續受到監督,但假釋條件到底是如何界定呢?法律扶助基金會在7月17日舉辦了「監所內的盼望-假釋及司法救濟研討會」,由前監委李復甸進行專題演講,討論現行監所制度。

根據《聯合報》報導,前監察委員,現在文化大學任教的李復甸教授在研討會上表示,在他擔任監察委員的期間,曾處理過監所的20件個案子,從中發現臺灣監獄存在許多問題,包括,監所超額收容管理制度不當、醫療條件不足、假釋無客觀標準

李復甸表示,刑法假釋規定爲執行刑期執行率只要達到5成,且在獄中表現良好、有悛悔實據,就滿足假釋陳報條件,但假釋準駁與否卻沒有一定的標準,常常受到社會輿論所影響

李復甸也舉例上市公司負責人張朝翔在獄中表現良好,但聲請假釋都被駁回,關到刑期屆滿纔出獄;東森集團創辦人王令麟在獄中的各項成績也有達到標準,並且還補償投資人,但假釋陳請也多次被法務部矯正署駁掉;甚至還有一位政大教授因打死女兒入獄,在獄中深切悔改,表現良好,假釋也通通不準。矯正署和法務部駁回的理由,全是因爲他們是社會知名人士觀感不佳,不宜假釋,「這就是假是沒有法制化結果,社會觀感不該影響假釋的駁準,悛悔實據才應該是駁準的標準。」

▼大寮監獄挾持案顯現出監獄管理的種種問題。(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