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學生僞證 大學教師起訴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李怡樺,被前林姓男友控告傷害罪遭起訴,爲求脫罪竟涉嫌教唆黃姓學生裝目擊證人法院作僞證,黃的證言法庭上被戳破,林某控告李、黃兩人僞證,檢察官昨天起訴李女黃因坦承犯罪且寫信向林道歉,獲緩起訴處分,須繳三萬元處分金給公益團體

至於李怡樺遭前男友控告案件臺北地院日前依傷害、毀損罪,各判處李女徒刑三月、拘役五日,另竊盜部分則判無罪。

起訴書指出,九十八年七月間,李怡樺與林姓前男友因感情問題發生衝突,李在林某住處毆打、咬傷林,致林臉部耳朵胸部手臂多處受傷,事後林提告,檢察官依傷害等罪起訴李女。

法院審理期間,李女爲求脫罪,涉嫌教唆臺科大黃姓男學生作僞證。黃證案發翌日上午,在臺北車站等車時,目睹林某開車載李女,林並幫李整理東西,當時李身穿薄紗式的衣服,穿着短袖上衣,隱約看到李女身上有一些傷痕,但林某身上無傷,沒有看到流血痕跡

公訴檢察官發現黃生證言可疑,調閱他的通聯紀錄,發現他在案發翌日與李女有多次通話紀錄,黃生改口他是與林某商談和解事宜。但法官已認爲黃生所言蓄意幫李老師開脫,其證言可疑。

法官認爲,依黃生的證詞,黃當時與兩人距離超過五公尺以上,且看到兩人的時間不超過五分鐘,甚至看到林某的臉僅數秒鐘,黃證詞無法證明林某當時身上沒有傷痕,認定李女有傷害等犯行,判處李女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