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2016高校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

教育辦公廳近日下發了《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對高校藝術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等4類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進行規範

《通知》要求,高校特殊類型招生要進一步紮緊制度籠子。針對當前個別高校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教育部進一步細化、完善和重申了有關考試招生管 理要求,明確政策紅線,防止各行其是、降低標準、打擦邊球。教育部要求省級招委、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領導和統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高校招生管理 部門應負責統一研究制訂各有關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的報名和資格審覈流程、考覈辦法評分細則、錄取規則等。嚴禁高校將審覈、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 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嚴禁委託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加強對考評人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各地或高 校要與考評人員簽訂利益關係者回避責任書,凡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係、指導關係及其他利害關係的,考評人員須在考前主動報告並申請回避,一經發現瞞報情況者 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建立違規評委名單通報機制,違規評委將終身不得參與各省(區、市)和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嚴禁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 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通知》強調,在開展特殊類型招生中要深入推進“陽光工程”。重點加強招生信息公開,未經公示的有關特殊類型考生一律不得錄取。各地各高校要嚴格落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職責分工,通過本單位網站及時、準確公示有關合格考生信息。藝術類專業考試結束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應分別負責在本單位網站 公示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校考合格考生信息。教育部要求高校領導幹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報考本校特殊類型招生,須向學校報備,並實行迴避。要針對特殊 類型招生考試工作的特點,建立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仲裁機制,處理特殊類型招生中涉及專項測試的爭議申訴等有關問題。

《通知》明確,要強化監督管理和嚴肅執紀問責。教育部對考試招生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公開一起,嚴肅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責任。凡發現試點高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悖公平等問題,教育部將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相關高校的試點資格。凡查實試點高校在某個特殊類型招生單項中 存在違規行爲的,暫停或取消學校該特殊類型招生資格。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加強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新生入學複查。一經查實替考、違規錄取或冒名頂替入學等情 況,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不予學籍註冊。對於涉及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的違法違規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附: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

一、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

1。藝術類專業範圍。《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中“藝術學門類”下設各專業,以及《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中“藝術設計類”“表演藝術類”下設各專業和“民族文化類”“廣播影視類”等部分專業,統稱爲藝術類專業。藝術類本科專業不得設專業方向。對因培養工作需要,確需在招生考試環節加以區分的,有關高校可設立招考方向(專業後加括號註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高校不得將專業目錄中的藝術類專業列爲其他藝術類專業的招考方向、不得將專業目錄中的非藝術類專業列爲藝術類專業的招考方向、不得將專業目錄中的專業變相修改名稱後列爲招考方向、不得將與本專業選拔和培養無合理相關性的列爲招考方向。高職(專科)的招考方向原則上以相應專業目錄中列舉的專業方向爲準。

2。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高校藝術類專業應綜合考慮考生藝術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擇優選拔錄取。同一高校同一專業(含同一專業下設各招考方向)應採用同一種錄取辦法。高校應提前向社會公佈學校藝術類專業的招生辦法、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等信息;設立招考方向的專業,應公佈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計劃和考覈辦法。非藝術類專業不得執行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

3。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爲本行政區域內考生組織美術和設計類專業省級統考,有條件的省(區、市)還應組織音樂、舞蹈、編導等其他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不得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組織非藝術類專業統考。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加強省級統考的規範化、標準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學、合理、有效的測試方式和評價機制,保證統考的區分度、信度和效度;要向高校提供統考成績相關信息,包括統考評分辦法、總體成績分佈情況及相關合格考生信息。

4。藝術類專業校考。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原則上應使用省級統考成績作爲錄取的專業成績依據。省級統考未涵蓋的藝術類專業,高校可組織專業校考。省級統考涵蓋的藝術類本科專業,高校若需補充考覈,可面向省級統考合格生源在本校組織校考。若確需在校外設置考點,高校須向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同意後,在當地規定的考試地點、時間範圍內協商相關考務事宜,並遵守當地考點管理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未經批准同意不得設考點。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統籌管理轄區內規定校考考點,對研究同意在當地設置考點的高校進行指導和監督。高校確定的校考合格人數不得超過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數的4倍。

5。藝術類專業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因地制宜、分類劃定藝術類各專業高考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不得低於本省(區、市)普通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不得低於本省(區、市)普通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並逐步提高要求。凡已合併錄取批次的省份,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原則上不得低於合併批次前的相應要求。錄取期間,各省(區、市)和高校不得爲了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初次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6。規範部分高校藝術類專業單獨考試招生工作。按照從嚴管理、推進改革的原則,經教育部批准的29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藝術類專業和13所高校的部分本科藝術類專業,2016年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可面向省級統考合格生源跨省組織專業校考,可自主劃定高考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簡稱自劃線),其他事項執行教育部統一要求。上述高校要率先垂範,加強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規範管理。要認真研究各省(區、市)考試招生方案,按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嚴謹、規範制定本校招生章程,經學校主管部門審覈後,須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覈准備案。要在招生章程中對考生應知須知的內容及單獨考試招生工作事項做詳細、準確表述,如不做分省計劃藝術類專業的錄取規則、自劃線辦法等;錄取時應在本校網站公佈自劃線,自劃線原則上不得低於生源省份藝術類同科類本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史論、戲劇影視文學、廣播電視編導、戲劇影視導演、播音與主持藝術及設計學類等專業應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戲曲方向)專業可適當降低要求。

7。改進和完善藝術類專業投檔模式。藝術類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相應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集中錄取。鼓勵各省(區、市)積極探索在藝術類專業試行基於省級統考成績的平行志願投檔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雙向選擇機會,提高考生志願匹配率和滿意度。

8。相關專業錄取辦法。對於可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程、風景園林、文化產業管理等4個非藝術類本科專業,高校若對考生有藝術專業基礎要求,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告知考生應參加的專業考試科類及錄取要求(凡省級統考涵蓋的專業測試,學校不得組織校考),高考文化成績要求不得低於本校非藝術類專業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允許開展藝術類專業單獨考試招生的高校,不得低於生源省份普通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與上述專業對應的相關高職(專科)專業,由各省(區、市)參照上述要求制訂辦法。

9。藝術類學生入校管理。凡藝術類專業錄取的學生,入學後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

二、高校高水平藝術團招生

1。招生規模。高水平藝術團(以下簡稱藝術團)招生規模不得超過試點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的1%,原則上僅面向高校組建的音樂(如合唱團、交響樂團、民樂團等)、舞蹈(如民族舞團、芭蕾舞團、現代舞團等)、戲劇(如話劇團、戲曲團、曲藝團等)類藝術團。試點高校要根據本校藝術團建設和發展情況,合理安排並公佈藝術團分類別招生計劃。未設立藝術團的試點高校不能安排相應藝術團招生,不得招收與藝術團需要無關的藝術特長生。

2。考試招生辦法。考生根據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條件,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藝術團相關項目專業測試;試點高校須嚴格按照測試結果擇優確定合格考生名單及享受高考文化成績優惠的相應錄取要求;專業測試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相應錄取要求且按要求填報相應高校志願的考生可被擇優錄取。試點高校公示合格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藝術團招生計劃的2倍。

3。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試點高校結合本校發展定位和人才培養要求,研究提出本校藝術團錄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績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於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終模擬投檔線下20分;對於少數藝術團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適度降低文化成績錄取要求,但不得低於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高校錄取此類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當年藝術團招生計劃的15%,按不超過擬錄取考生數的2倍確定公示名單。對於合併本科批次的省份,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綜合考慮劃定高校藝術團參考錄取控制分數線,原則上不得低於合併批次前的相應要求;試點高校藝術團錄取要求不得低於相應參考錄取控制分數線。

4。高水平藝術團管理。藝術團錄取的所有考生入校後均須參加藝術團教學排練、校園演出及比賽等活動。試點高校須與擬錄取的相關考生簽訂協議,明確入校後參加藝術團的義務和責任。

三、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1。招生規模。高水平運動隊(以下簡稱運動隊)招生規模不得超過試點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並須在經教育部覈准公佈的運動項目範圍內招生。凡不具備組隊條件、未設立專項運動隊、無法繼續承擔建隊任務的試點高校,不得安排該項目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試點高校根據學校辦學條件,依據世界大學生運動會設置的主流項目和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管理要求,並按照程序調整運動隊項目。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組建高水平足球運動隊。試點高校要根據本校運動隊建設和發展情況,合理安排並公佈運動隊各項目(分性別、分位置或小項)招生計劃,其中集體項目每年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該項目賽事規定的一方最多同時上場人數(如籃球項目男女隊每校每年最多各招5人)。

2。考試招生辦法。考生根據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條件,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隊相關項目專業測試;試點高校須嚴格按照測試結果擇優確定合格考生名單及享受高考文化成績優惠的相應錄取要求;專業測試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相應錄取要求且按規定填報相應高校志願的考生可被擇優錄取。試點高校應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覈,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覈實考生運動技術等級,並對網上覈實結果進行截圖保存。考生所持本人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中的運動項目應與報考高校的運動項目一致(原則上運動小項也應對應一致)。試點高校應面向廣大考生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可聯繫國家體育總局開展興奮劑抽查工作,體育專項測試之前,應與考生簽訂《反興奮劑承諾書》。拒不簽訂承諾書或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或抽查的考生,視爲主動放棄考試資格。試點高校要嚴格按照測試結果擇優確定合格考生名單,公示合格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運動隊招生計劃的2倍。

3。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試點高校應結合本校發展定位和人才培養要求,研究提出運動隊錄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績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於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少數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適度降低文化成績錄取要求,但不得低於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高校公示的此類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計劃的30%。對於合併本科批次的省份,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綜合考慮劃定高校運動隊參考錄取控制分數線,原則上不得低於合併批次前的相應要求;試點高校運動隊錄取要求不得低於相應參考錄取控制分數線。

4。文化課單獨考試錄取方式。獲得一級運動員、運動健將、國際健將及武術武英級(或以上)稱號之一的考生,可申請參加試點高校組織的文化課單獨考試,高校確定並公示的此類考生擬錄取人數不得超過學校當年運動隊招生計劃的20%。高校要切實提高文化課單獨考試的命題質量和選拔標準,不得爲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或忽視文化課成績要求。2017年起對試點高校文化課單獨考試方式進行調整,相關考生與報考“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考生共同參加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文化課考試。

5。高水平運動隊管理。運動隊錄取的所有考生入校後均須參加運動隊教學訓練和競賽活動。試點高校要與擬錄取的相關考生簽訂協議,明確入校後參加運動隊的義務和責任。

四、高校保送生招生

1。保送資格條件。根據教育部等有關部門規定,省級優秀學生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國家集訓隊成員、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優秀學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運動員等5類人員具備高校保送資格。凡教育部公佈的201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名單中的高校均有資格招收保送生。

2。保送錄取程序。具備保送資格的考生應向有關學校或部門提出保送申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有關部門及考生所在中學審覈確認並通過多級公示後,參加有關高校組織的保送生綜合考覈。高校根據綜合考覈成績和學校選拔要求,確定擬錄取保送生名單並進行公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加強對本單位負責的保送資格名單進行審覈、公示,並對審覈結果負責。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於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前,對擬錄取保送生信息進行審覈確認,辦理錄取手續。已確認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錄取。

3。保送工作管理。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本單位網站公佈省級優秀學生評選辦法、公示獲評的省級優秀學生基本信息及事蹟材料。嚴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違規錄取未經本校文化測試和相關考覈的考生。有關高校要安排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接收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並向非通用語種專業傾斜;嚴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的學生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明晰定位、嚴格標準、擇優錄取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工作 管理,嚴格規範招生行爲,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促進考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現就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組織領導。各省(區、市)、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所屬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 和監督。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統籌,梳理排查本地本校工作薄弱環節和風險點並加強整改完善,嚴 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應負責統一研究制訂各有關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的報名和資格審覈流程、考覈辦法、評分細則、 錄取規則等;統一組織考試及選聘教師(或專家)參加相關考評、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及有關錄取結果。嚴禁委託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 試招生有關工作。嚴禁高校將審覈、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各省(區、市)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高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加 強監督檢查。

二、嚴格規範特殊類型招生命題和測試管理。授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省級 統考)和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校考)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嚴格落實 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加強命題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加強裁判(評委)等相關人員名單的安全保密,規範考試操作流程,確保 考試安全實施。要加強測試過程管理,原則上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因測試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測試應參照標準化考點要求管理。要加 強信息管理,凡審覈材料、試題答卷、原始評分等紙質材料應進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掃描後電子化保存;面試、比賽等測試內容應全程錄音錄像保存;凡經會議確定的 結論性內容,應留存會議紀要;保存材料應清晰可辨、時限不得少於4年。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不得影響中學正常教學秩序,其中省級統考原則上應在高考當年1月底 前結束,校考一般安排在相應省份省級統考結束後且不早於中學寒假前。凡省級統考涵蓋的項目,高校均應要求考生參加省級統考且成績達到合格及以上。嚴禁高校 未經考覈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嚴禁高校以扣押考生身份證、獲獎證書、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等方式換取合格資格。

三、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考評人員的選拔和管理。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選拔工作責任心強、專業水平高 的相關專業領域的教師和專家參加命題、制訂評分標準、測試評價及監督管理等特殊類型招生考評工作。要加強對考評人員崗前教育培訓,針對當前考試安全保密的 新形勢、新特點以及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的特殊性,開展規範化、專業化的全員業務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要與考 評人員簽訂利益關係者回避責任書,凡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係、指導關係及其他利害關係的,考評人員須在考前主動報告並申請回避,一經發現瞞報情況者將取消考 評人員資格,所評考生成績無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要完善評判規則和考評人員組成結構,考評人員應採取現場隨機方式組合產生,不得安排考評人員跨專業 評審;校考中校外考評人員所佔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四分之一,多地設點組織校考應確保考試組織、評價工作的一致性。要加強對測量、計時等儀器的校準和檢查, 加強對操作人員的規範化操作指導和管理。要建立違規評委黑名單通報機制,一旦進入黑名單的考評人員,終身不得參與各省(區、市)和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 考試工作。高校領導幹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報考本校特殊類型招生,須向學校報備,並實行迴避。嚴禁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 職工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四、嚴格規範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行爲。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和特 殊類型招生政策(相關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見附件)。要完善相關招生辦法,凡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包括招生計劃、錄取規則等關鍵信息,必須在招生辦法 中明確並提前向社會公佈。高校相關特殊類型招生辦法不得與教育部招生政策及經主管部門審覈的本校招生章程相違背。要按照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進一步 提高相關考生的專項測試要求和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特別要切實提高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團錄取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績要求。高校有關特殊類型招生 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規定規模限額和學校公佈計劃數(相應比例限制也不得突破)。

五、加強特殊類型招生信息公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 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通過本單位網站公佈相關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和細則;嚴格落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職責分工,通過 本單位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及時、準確公示有關合格考生信息,公示信息應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別、中學、測試項目及成績,以及學校測試的合格標準、 錄取要求等。其中,在藝術類專業考試結束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分別負責在本單位網站公示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校考合格考生信息。未經公示的有關特殊 類型考生一律不得錄取。

六、建立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仲裁機制。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 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有關高校應針對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的特點,建立仲裁小組、制訂仲裁辦法、規範仲裁程序,處理特殊類型 招生中涉及專項測試的爭議申訴等有關問題。仲裁小組成員不得少於5人,由學校聘請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組成,原則上由校外專家擔任。是否啓動仲裁機制由學校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仲裁機制一經啓動,須嚴格按學校頒佈的仲裁辦法執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參照建立省級統考仲裁機制。

七、實行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退出機制。試點高校應嚴格遵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和規定執行,未經同 意,不得擅自擴大試點工作範圍、不得超越國家政策範疇出臺新的招生辦法。對試點高校在特殊類型考試招生中發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悖公平等問題,教育部 將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相關高校的試點資格。凡查實試點高校在某個特殊類型招生單項中存在違規行爲的,暫停或取消學校該特殊類型招生資格。

八、加強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新生入學複查。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督促屬地各高校嚴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 和學籍管理規定,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的新生,高校要組織專家組開展入學專業複測和複覈,對於專業測試不達標、入學前後兩次測試 成績差異顯著的情況,要認真核實確認。一經查實屬替考、違規錄取、冒名頂替入學等違規情況的新生,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不予學籍電子註冊,並報告有關部門倒 查追責。

九、嚴肅處理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違規行爲。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 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所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對在特殊類型考試招生中違規的考生、高校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從嚴查處。在考 試、錄取工作中,有泄漏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爲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微博)處分條例》《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處理。高校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建立違規考生查處信息通報機制,高校應按規定對校考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 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進行後續處理。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高校。

教育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