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助攻都更危老 AMC業務規範3鬆綁

金控及銀行過去轉投資成立AMC,早年多爲專責處理不良債權、降低逾放比,隨着整體營運狀況穩定後業務量大減,金管會於2014年訂定「AMC營運原則」推動轉型,在經營風險可控下逐步開放AMC可協助危樓、海砂屋改建、都更、承受爛尾樓等業務。

對於近期銀行公會提出AMC可協助擴大承作都更或危老改建案,金管會經通盤研商後決議鬆綁3大限制。首先,過去AMC僅能在擔任都更危老案實施者或起造人時,才能提供危老諮詢及管理顧問服務,此次鬆綁准許可單獨受託辦理都更危老諮詢及管理服務。

其次,目前規定AMC必須爲都更危老案的實施者或起造人,才能參與該都更危老案注資,此次放寬准許參與公辦都更案注資。最後,允許AMC辦理都更計劃覈定前所墊付款項,免與金控旗下銀行或母行同類案件並計納入銀行法規定限額控管,以增加AMC業務承作彈性。

依據AMC營運原則規定,金控或銀行旗下AMC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購置不動產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7倍,截至今年上半年,金控及銀行旗下共14家AMC淨值合計達259億元,墊付款項總額爲227億元,距離「天花板」約1800億元仍有充裕承作空間。

同時,爲強化金控及銀行對AMC管理、確保AMC財務務健全經營,金管會此次也修法強化金控或銀行對旗下AMC管理,包括應依照自身集團性質,訂定對AMC風險管理指標及限額、應每半年檢視AMC營運狀況及業務發展情形,及訂定AMC內控制度應明定事項。

金管會表示,金控或銀行轉投資的AMC並非金管會監理金融機構,惟AMC經營良窳將影響所屬金控或銀行信譽,故期許金控及銀行對AMC子公司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強化AMC子公司內部控制,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