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臺新金告贏財政部!高院判決:確認臺新金爲彰銀最大股東 財政部應支持

▲臺新金提告彰化銀行之案,今天上午二審高等法院宣判。(圖/馬景平鄭清元攝)

圖文/CTWANT

臺新金控6年前控告財政部違反「彰銀經營權契約認定」之案,今日上午高等法院宣判,確認財政部持有彰銀股票且臺新金爲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持(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妨礙)臺新金指派代表人當選彰銀四席普通董事之契約關係存在。其餘駁回。

臺新金與財政部關於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奪,從103年12月彰化銀行第24屆董事(包含獨立董事)改選後,因財政部不再支持臺新金當選多數彰化銀行董事,臺新金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契約存在,且追加求償財政部應給付達新臺幣165億餘元天價後,纏訟至今還無結果

一審法院105年4月間認定雙方有契約關係存在,只是財政部不得「妨礙」臺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過半席次董事。至於求償部分,法院認爲財政部根本沒有違約責任而駁回。

二審法院106年5月則改變一審法院見解,認爲雙方不但有契約存在,且契約內容是財政部應「支持」臺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過半席次董事,此等契約既非表決權拘束契約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效力問題,就此部分的結論屬完全支持臺新金的主張,故在二審判決作成後,財政部提起上訴。

本案經過三審院長達近2年的詳細審理後,2019年5月23日發佈新聞稿,廢棄二審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契約關係存在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審理。

此案於去年12月起至今年7/14,於高院召開數次言詞辯論庭,儘管審理法官二度建議雙方是否談和解,6/19董事會改選後,臺新金與財政部兩方接觸商議和解方案及合意先停止訴訟,但因無具體內容時間有限的期況之下無進展

本刊5/20獨家調查報導臺新金董事長吳東亮身旁幹部確實有建議尋求退場機制,希望財政部買回股權或其他財務方式,財政部稍後也發佈新聞稿表態「尊重」臺新金意願

據悉,「臺新金希望能比照股東李世聰出脫彰銀股權模式,盤後交易看到有公股金融機構承接情勢。但實質上,財政部認爲兩案股權金額比例相差極大,較傾向由臺新金逕行公開市場售股。」(臺新金在2005年以每股約26.12元、總價365億元得標,取得彰銀22.55%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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