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賣房卻不遷戶口 ?法院判決:每天支付100元違約金

(原標題老太賣房卻不遷戶口法院判決:每天支付100元違約金

王老太賣了北京的房在河北購房,但其以無處可遷爲由拖延7年不將戶口遷出,買方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王老太一次性支付違約金107500元並另行按照每日一千元標準支付違約金。海淀法院一審判決王老太除一次性支付違約金5萬元外,需按每日100元標準支付違約金至戶口遷出之日爲止。王老太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張女士訴稱,2013年8月,雙方就買賣海淀區某處房屋簽訂了合同,購房款價格爲215萬元,房屋上登記有王老太及其配偶的戶口,合同約定出賣人應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遷出戶口,違約則需支付房屋總價款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未遷出的,自逾期超過30日起,出賣人應當每日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自2013年9月王老太具備辦理遷出戶口條件至今,其一直未予辦理。據此,張女士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王老太則說,北京無其他房屋可遷入戶口,所以不構成違約,且違約金標準過高。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所籤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王老太未依約將戶口遷出,但其名下登記有其他房屋,具備遷移戶口的客觀條件,故其構成違約。就違約金數額,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及當事人實際損失情況等綜合因素予以判定,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指出,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是房屋買賣流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該事項往往作爲合同約定的重要內容,對戶口遷出日期、未遷出戶口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法官提醒,首先,賣方在簽約時,應如實告知賣方房屋上戶口登記情況,買方也應對該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實踐中,存在房屋上登記有多戶的情形,且存在部分登記人口非賣方家庭人口的情況,導致後續遷出手續辦理難度大。其次,對遷出日期或條件進行約定時,賣方應全面評估自身情況,一旦簽約,合同約定即生效並有約束力,在條件具備或日期屆滿時未遷出,賣方即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就違約金的約定,應確定一個合理範圍,如約定過高,訴訟中法院一般會進行調整。最後,法官說明,遷出戶口事宜並非法院判決可處理的事項,法院一般只能通過判決違約金的方式督促賣方履行合同義務。所以,買賣雙方在就房屋買賣簽約時,應全面考慮上述內容,審慎做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