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公開販賣情趣用品可以嗎

一名媽媽和就讀國中孩子連鎖日用品美妝賣場時,發現賣場公開陳列女性情趣按摩棒,於是向高雄市政府檢舉,高雄市社會局前往賣場稽查,以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不得公然販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商品爲由要求下架。這個事件下,高雄社會局的處理合理嗎?

爲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規定,任何人不能販賣會違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猥褻物質物品給他們,也不能對他們散佈猥褻內容或物品。另外,爲了不使猥褻物品流傳社會公衆,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刑法》也禁止散佈、販賣或公然陳列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參見《兒少法》第43條、《刑法》第235條)。

情趣按摩棒是猥褻物品嗎?

按摩棒是否屬於猥褻物品?司法實務上曾有過討論。而根據法務部(88)法檢字第001658號,按摩棒不是猥褻物品。

法務部說:「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物品,但按摩棒與真實男女性器官明顯不同,還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性慾及厭惡,而且是合法提供無性伴侶的人適當解決性需求的方式,也有助於降低性犯罪色情交易,沒有認定爲猥褻物品的必要。猥褻物品的概念,應該隨時代進步及社會開放程度而有所調整。」

在前述事件中,賣場雖然採開架式陳列販售情趣用品,不過有懸掛「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購買」字樣告示牌,所以不是讓所有年齡層消費者都可以選購。另外所謂的散佈,實務上是指將具有猥褻的物體散發傳佈公衆,必須有實際交付的行爲才行。賣場擺設商品在貨架上並不算散佈行爲,所以社會局裁罰的基礎恐怕有問題(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057號判決)。

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情趣按摩棒算不算是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色情、猥褻物品,其實商場和美妝藥局也會陳列保險套潤滑液,這類會讓人直接聯想到「性」的商品,就等於猥褻和色情物品嗎?如果認爲兒童及少年不該太早接觸或使用,是不是也該考慮一併禁止這些產品的公開陳列販賣,否則保險套跟潤滑液可以,情趣按摩棒卻不行,之間的差別對待恐造成裁罰標準不一。

孩提時,你可能被大人說過「小孩子不要問那麼多,長大就知道了」,但當孩子對事物感到好奇時,家長應該想想如何向孩子們解釋,例如爲什麼某些商品只有滿18歲的人可以購買?比起避而不談,大大方方教導孩子們正確觀念,何罪之有!(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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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