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親民條款 定退場機制

有鑑於苗栗親民教養院在去年爆發虐待院生事件。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13號)就完成「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程序。依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告名稱。(程平報導)

苗栗親民教養院多次被苗栗縣府評定爲丙等,不但沒有被開罰單,還持續經營爆出虐待院童的不幸事件,有鑑於此,立院委環委員會就修法訂定評鑑不良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退場機制,參與審查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類似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限期未改善者,最高將被令其停辦1年,並公佈其名稱。

同案中也明訂,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爲,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施打毒品、暴力犯罪、行爲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種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業務負責人,王育敏說,這也是針對親民教養院的弊病,所提出的配套修法。

此外,如果有上述行爲者已經在身心障礙機構服務,機構應立即停止其職務,並依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