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石油公司女CEO偷渡來臺想投資移民 逐出境憂被追殺...上訴仍駁回

曾任石油公司CEO肖姓女子,2022年間偷渡搭快艇非法從高雄入境,併到移民署專勤隊自首,以爲可留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犯未經許可入國罪,判處2月可易科罰金之刑,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肖女擔憂恐被大陸追殺,上訴請求不宣告驅逐出境,並已聲請「投資移民」來臺。法院認爲,肖女爲萬那杜籍外國人,非法入境犯罪,不宜繼續居留國內,駁回上訴。

肖女2022年5月5日,以港幣35萬元(約新臺幣145萬元),委託人安排偷渡,從香港某碼頭搭乘快艇,輾轉由其他船隻接應,從高雄非法入境,未經查驗、許可入國,肖女隨後至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自首。

士檢認肖女犯依入出國移民法「未經許可入國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士院簡易庭認,肖女未循合法管道申請,以偷渡方式入境,犯未經許可入國罪,判處2月可易科罰金之行,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肖女上訴稱,原在大陸遼寧做煉油廠做石油生意,因要擴建需要後備產品,需跟臺灣合作而到臺灣,返回後因建廟遭大陸公安抓,被釋放後註銷大陸國籍,改入萬那杜國籍;她從香港到臺灣後主動自首,以爲可以留在臺灣,她想「投資移民來臺」經濟部稱需要戶籍、法務部稱可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聽朋友說大陸公安要抓我「如果出境會有生命危險」

肖女辯護人稱,肖女放棄國籍後,遭大陸政府持續在海外追殺,對肖女而言「全世界唯一安全的地方即爲臺灣,若非疫情,臺灣國門閉鎖,肖女也不必冒着偷渡風險入臺」 肖女對廢舊輪胎處理頗有研就,願在臺貢獻相關背景專業技術,已備妥在臺灣投資移民的各類文件,無危害臺灣社會安全之虞,原審判宣告驅逐出境,恐造成大陸政府迫害緝拿,請求法院諭知拘役59日或不予驅逐出境。

合議庭認爲,肖女爲萬那杜共和國籍人士,爲非法入境外國人,在我國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迄今仍非合法居留,足認對我國社會安全有繼續危害之虞,認不宜繼續居留國內,並諭知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上訴理由不足以影響量刑及保安處分之認定,駁回上訴。

海上人蛇集團以船隻送運偷渡者(非本案)。記者張議晨/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