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泄密案二審有罪理由 與一審無罪相比較

馬英九二審有罪高院發言人吳維雅痛批馬英九身爲民主法治國之元首,不足爲表率。(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審無罪後上訴二審,高院14日逆轉有罪。本案中的3個重要爭點,總統要不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馬英九從檢察總長黃世銘得知偵查機密後,可否告知其他官員?馬英九主張的「院際調解權」合理嗎?一二審都認爲,馬英九要遵守偵查不公開、也不能告知其他人,因此院際調解權就成爲本案關鍵

比較本案的法律見解,一審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認爲馬英九身爲總統,因職權關係從黃世銘得知偵查中的秘密,應該負有保密義務。而馬英九事後找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要求黃世銘對2人再度專案報告。唐法官認爲到此階段爲止,馬英九的行爲構成犯罪。

至於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也認爲馬英九應有保密義務,且不得泄密給予江、羅2人,至此的認定與一審相同。但其後就是本案有罪、無罪的差異點。一審的法官認爲馬英九之後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因此阻卻違法,判決無罪;但二審合議庭則認爲,馬英九雖然辯稱行使院際調解權,但實際上,院際調解權無法在本案中適用,不能阻卻違法,馬英九有罪。

本案爲馬英九首度遭判決有罪的案件,他仍可上訴第三審。而即便最高法院將本案撤銷發回更審,馬英九未來還有三中案、大巨蛋等案件,仍在檢方偵查中,未來,還會在法院看見馬英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