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首國民法官參審!醉男「手肘破車窗」毆死好友 判10年6個月

苗栗地院首椿國民法官參審案件,17日下午判決傷害致死案被告林志國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謝明俊攝)

國民法官制度實施後,苗栗地院首椿由國民法官參審案件,17日辯論終結,由3名合議庭法官及6名參審國民法官共同評議表決後,對傷害致死案被告林志國判決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國民法官制度實行後,苗栗地院首椿由國民法官參審案件,系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這起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是從5月15日上午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到候選國民法官129人,實際到場75人,報到率爲百分之58,男女比例爲30比45。選任程序採國民法官法第30條先抽後問的程序,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24位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並進行詢問及不選任裁定的程序,再由其中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其順次定爲國民法官6名及備位國民法官2名至足額爲止。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年齡落於31歲至62歲,男女比例各半,職業含括製造業、農業及公務人員。

經過苗栗地院3名合議庭法官,包括審判長林卉聆、受命法官魏正傑、陪席法官陳雅菡,偕同6名國民法官曆經終結辯論程序後,依評議表決結果於17日下午3點50分宣判,判決主文:「林志國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全案犯罪事實爲林志國曾是48歲章仲愷的員工兼朋友關係,雙方並無糾紛,2023年1月22日凌晨1時12分許,兩人在苗栗縣南莊鄉南江村14號前,因酒後細故發生口角爭執,林志國見章仲愷已發動自有轎車(下稱A車)要開車離開,林志國上前阻攔並要求章仲愷下車未果,林志國盛怒下知道自己體型壯碩,且人之頭部、頸部、胸部、腹部爲人體重要部位,極爲脆弱,倘用力攻擊、將可能導致身體器官大量出血,並有致命的可能性,竟仍基於傷害的犯意,先以手肘將A車駕駛座車門的車窗擊破後,徒手毆打章仲愷頭、頸部,並強行將章仲愷拉下車後,隨即以腳用力踢、踹章仲愷頭部及胸腹部數次後,章仲愷倒地不起,經在場的彭富桀極力勸阻並強行將林志國拉開方罷手。

合議庭調查事實指出,章仲愷經林志國毆打、踢踹後,因受有頭頸部、胸腹部多處外傷、肝臟撕裂傷、脾臟破裂、腸穿孔多器官損傷及大量出血、出血性休克,經送醫急救後,於同日凌晨3時47分許,傷重不治。

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林志國的自白、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系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人於死罪。並且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爲累犯。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的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的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經評議表決,審酌刑法第57條的犯罪情狀事由(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犯罪行爲人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一般情狀事由及其他事由(犯罪行爲人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犯罪後態度),並參酌檢、辯及訴訟參與人即告訴人(章仲愷之父)表示的量刑意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6月。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