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熱水燙女童!臺南狠心繼父收押理由曝 阿嬤已提告傷害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4歲女童葉姓繼父熱水燙傷延誤就醫案,永康分局會同社會局深入追查釐清案情葉男生母28日傍晚,被依涉犯傷害罪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罪嫌,移送臺南地檢署復訊,葉男被檢方聲押,生母則請回,29日上午臺南地院召開羈押庭裁定羈押。

▲臺南市4歲女童遭葉姓繼父熱水燙傷延誤就醫案,經移送臺南地檢署復訊,葉男被檢方聲押,臺南地院裁定羈押。(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臺南地院林福來庭長指出,有關臺南市發生燙傷兒童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理由如下:依據檢察官聲請羈押提出之事證,法院認爲葉姓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故意對於兒童犯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傷害犯罪之虞(被告涉及「故意傷害兒童身體」之罪嫌重大,且被告又涉有因管教問題而數次傷害被害兒童、鞭打或處罰半蹲等行爲,影響幼童身心發育,被告爲被害兒童之繼父,生活上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故有事實足認爲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之家庭暴力之傷害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事)。

法官認爲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無法預防同一家庭暴力之傷害犯罪之發生,且被告未能剋制自身情緒,所涉故意傷害兒童身體罪嫌,害及被害兒童身心發展,造成被害人權益重大侵害,爲切實保護兒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並預防傷害之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配偶爲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235條訂有明文本件被告系被害兒童母親之配偶,又被害兒童之祖母業已提出傷害告訴,併爲說明。

據瞭解,社會局28日再會同永康分局警方深入查證女童受傷原因,女童繼父24歲葉男坦承,系因女童不服管教,隨即以熱水燙傷女童屁股及腳部,又未立即帶女童就醫,導致傷口潰爛。葉男涉犯傷害罪及兒權法有身體虐待及嚴重疏忽照顧、應就醫而未就醫情事等罪嫌,於28日傍晚,將葉男及22歲的生母依涉犯傷害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及56條第1項第2款應就醫而未就醫)隨案移送臺南地檢署讓檢察官復訊,其中葉男被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禁見,生母被檢方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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