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連興宮古碑揭歷史 清朝竟有擄竹勒索集團

清道光4年(1824)設立的「嚴禁勒索竹排船伕碑」,至今仍存放在竹山連興宮中。(圖/南投縣文化局提供)

記者白珈陽/南投報導

南投縣竹山鎮以盛產竹子聞名,而文獻紀載,在清朝時竟出現了擄竹大盜!清道光年間,竹山居民以竹爲經濟作物,砍下後捆結成竹排放入河中運送至市場拍賣,由於利潤豐厚,下游人家居中攔截勒索,官府遂查辦以嚴禁勒索竹排船伕;在清道光4年(1824)由知縣李振青出示曉諭,要酌收竹排放運費,所收費用將作爲各廟宇香油錢,並勒石「嚴禁勒索竹排船伕碑」於天后宮申律,此石碑目前依舊保存於天后宮(現稱連興宮)內。

南投縣文化局指出,「嚴禁勒索竹排船伕碑」爲清道光4年(1824)設立,用於明令當時下游住戶不得再攔截河中運送的竹子,幾經協調後,議定酌收竹排放運費作爲林圮埔天后宮(連興宮)及溪洲元帥廟的香燈諸費,由當時知縣李振青設立勒石於天后宮(現連興宮)申律,深具歷史、文化研究價值,用以瞭解當時民間經濟活動

而存放於連興宮的「嚴禁勒索竹排船伕碑」碑旁,亦有另一件「歲納稻榖定例充爲媽祖香燈碑記」,原本下半部碑文遺失,但現在已尋回,此碑爲乾隆43年(1778)設立,具有一般古物潛力,文化局說,後續將申請調查研究及保存修護,保護珍貴文化資產

▲乾隆43年(1778)設立的「歲納稻榖定例充爲媽祖香燈碑記」,原本下半部遺失,今已尋回。

文化局提醒民衆,避免民衆不諳法令觸法,特設置古物標示說明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損毀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