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拾獲裙底照記憶卡報案 員警拒受理涉毀證

▲被指控「拒絕受理」的員警說,「偷拍裙底風光色狼,抓他10次,出來還是會繼續拍」。(圖/取自網路)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一名女白領前年撿獲一記憶卡事隔1年後發現該卡載有「裙底春光」,遂前往灣仔警署報案

負責的長官警員卻被指控「拒絕受理」,更說「這種人(拍裙底照者)抓他10次、坐10次牢,出來還是會繼續拍」,勸女子前往其他警署報案;其後更涉嫌破壞記憶卡。警長及警員同被控公職人員行爲失當罪」。

案件14日開審。首被告張振和(44歲)及次被告張國俊(31歲),案發時分別在灣仔警署任偵緝警長及警員。

時任設計公司文員蔡彩華(24歲)供稱,2011年1月初,她在葵芳鐵站內的7-11便利商店購物後付錢時,於收銀機櫃臺旁發現一張記憶卡,由於她有帶備用記憶卡的習慣,誤以爲屬於自己,即將之帶走。數天後,蔡女才發現該記憶卡並不屬於自己,家裡亦沒讀卡機,故將卡擱在一旁

同年11月13日,蔡機緣巧合將一個讀卡機帶回家,故將該張記憶卡打開,詎料發現裡面載着逾50段拍攝不知名女子大腿及裙底風光的影片蔡女亦發現卡內有兩張一名男子對着鏡子的自拍照,懷疑該男子正是拍攝者,遂用手機將其照片拍下,心想: 「拍下他的樣子,以後在街上遇到,自己會小心點」,更將照片轉發朋友

稱要先拘捕事主,纔可拘捕偷拍者

根據灣仔警署的監視器影片顯示,蔡於翌日中午前往報案,其間一度因警署電腦沒有讀卡功能,折返辦公室拿讀卡機借給警方

蔡供稱,她在警署逗留約半小時後,首被告上前自我介紹,示意蔡跟他走到一旁,詢問她將記憶卡帶到警署的目的,蔡回答:「我想讓警方有個紀錄,將來抓到這個人,就曉得他幹過什麼事(拍裙底風光)。」

但張迴應說,蔡女事隔一年才報警,「情況有些啲尷尬,我要先逮捕你,纔可以再抓那個人。你說該怎麼辦?」。

建議事主到其他警局

蔡又說,數分鐘後,兩被告一同將她帶離報案室,首被告再詢問蔡到警署目的,並稱:「你拿這張卡來,是想做個好市民。倒不如我們當作沒見過你。你帶着那張卡走吧。」,又建議蔡到其他警局、或用電郵報案,甚至提議蔡將記憶卡銷燬。其後在蔡同意下,首被告涉嫌即場將記憶卡掰開。次被告全程在旁附和。

辯方質疑,蔡報案時因爲擔心被控告拾遺不報,才說要「回去想想」,故並未落實報案;但蔡否認。蔡又透露,事發後她曾接受媒體訪問,其後即有總督察主動聯絡她,就本案控罪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