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遭酒駕男撞斷腿截肢 須自負7成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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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新北市謝姓女子遭到余姓男子酒駕開車撞斷腿,導致謝女足踝膝下截肢,她提告求償,一審只判賠66萬多元,二審佐以鑑定報告認她騎車駛入對向車道肇事主因,須負70%責任,判賠93萬多元。可上訴。

謝女提告指稱,余男在2016年5月1日晚上喝酒後駕車新北市蘆洲永安南路2段往永安大橋方向行駛,行近該路與永安南路2段路口時,因未開啓頭燈導致視野不佳,剛好她騎乘機車自對向車道至該處,兩車發生碰撞。

謝女表示,她遭撞彈飛倒地,左足踝創傷性截肢、左股骨幹開放性骨折、左遠端腓股開放性骨折、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右側第五肋骨骨折、頭部外傷合併頭部撕裂傷等傷害,經送醫診治後,左足踝膝下遭截肢。

臺灣高等法院依場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刮地痕位置,以及證人證述,並參酌國立交通大學鑑定結果,認定謝女事發時超越停等紅燈的前方車輛向前行進時,不慎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是肇事主因,須負70%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