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簡東明被訴賄選 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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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東明被訴4年前參選山地原住民立委時賄選,一審將他判刑5年半,二審改判4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檢察官所舉的各項證據,均不足以證明簡東明發放的款項是行賄的賄款,逆轉改判無罪,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簡東明2016年參選立委時,假借「工作費」名義發放1500元至3000元不等現金給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再轉交給選民,涉嫌賄選買票。

簡男否認犯罪,稱他選2次鄉長、3次立委,每次選舉都有工作團隊,這些輔選幹部是他的工作團隊,拜票、造勢活動、家戶拜訪都是他們的工作項目,發放工作費都是按照工作性質來補貼,他很難過選舉活動備受質疑。

一二審判簡男有罪,但更一審認爲,檢方指控的43人都爲簡東明競選團隊的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且均有參與輔選工作事實,他們收的金錢是在簡東明競選期間所從事的輔選工作的津貼,參諸社會常情仍屬相當,難認系屬投票行賄之賄款,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