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北市議員謝明達關說無罪確定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前臺北議員謝明達。(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民進黨籍前臺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並向捷運局關說,一審到更三審均遭有罪,但最高法院8月間罕見自爲判決,逆轉改判無罪確定。謝明達聲請刑事補償金39萬5千元,最高法院30日開庭審理,他在法庭上感嘆「清白已還、歲月難追」,但法官表示,檢察總長已對本案提非常上訴,須等非常上訴判決後才能裁判刑事補償。

本案發生於1998年間,時任臺北市議員的謝明達,遭檢方指控收受捷運工程包商、長髮工程220萬元賄款,藉此向捷運局東工處關說人事、包工程。檢方於2000年發動偵查行動,逮捕謝明達並聲押獲准,謝明達因此遭羈押禁見79日。全案偵查終結後,謝明達被依貪污等罪嫌提起公訴。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地院一審到高院更三審均認定謝明達關說有罪,分別判刑。但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於8月間罕見的自爲判決,承審法官黃瑞華認爲,本案纏訟17年8月,謝明達雖有關說,但與收受賄賂間並無關聯性,因此改判無罪,以免冤抑,全案就此確定,本案也是最高法院首度就貪污案件,自爲改判無罪的案件。

謝明達獲判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於30日開庭審理。謝明達在庭上表示,自2000年9月14日起羈押至同年12月1日,他請求以每日最高補償金5000元計算,刑事補償39萬5000元;但他強調「錢不是問題」,請法官依法斟酌。他也感嘆「清白已還、歲月難追」,他這18年來有3分之1時間無業,直到2年前才接任經濟部工業局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月薪雖17萬,但因太太養了太多流浪動物,他每個月省吃儉用,僅能存下5萬元。

但最高法院法官當庭諭知,本案因檢察總長認爲有判決違誤法令之虞,已經提出非常上訴。故本案刑事補償部分,須等非常上訴裁判結果出爐後,才能接續審理補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