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士院法官涉詐加班費 又查出1537萬不明財產 最終判決超逆轉

前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陳梅欽被訴財產不明來源罪及詐欺取財罪,獲判無罪確定 (本報資料照片)

前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陳梅欽涉嫌詐領加班費6136元,且帳戶內有1537萬多元現金存入,被訴財產不明來源罪及詐欺取財罪,歷審都認定,不能排除他填報加班日時只是便宜行事,難認有詐欺罪的不法所有意圖,且無法證明他有財產來源不明,判決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陳男擔任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時,並無加班之事實,竟先於個人人事差勤系統線上不實填載日期、時段申請加班,共計22小時,並將其中12小時申請於2018年5月25日及28日加班補休,再於2018年5月15日製作內容不實之「加班費請領單」,詐得8小時共6136元之加班費。

另檢方指陳男在2012年到2016年承審數件訴訟案期間,多次遭檢舉私下接受律師招待買春、收受賄賂等情,經調查他在擔任士林地院法官時薪資轉帳使用帳戶,各年度都有來源不明現金先後由他及不知情之其配偶存入,且陳男未爲誠實合理之說明,與其擔任法官之俸給有顯不相當情事,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法官從事審判工作性質繁雜,核閱卷宗、撰寫裁判書類所費工時甚長,每月加班時數達可申報時數20小時,並不違常,依本案客觀事證,不能排除被告填報加班日時僅是便宜行事,致與實際加班日時不符之可能,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審認爲,檢察官未積極查證陳男有何貪污罪嫌,只以其虛報加班時數,要求陳男說明財產來源,與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亦有未合,判決陳男無罪,檢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