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爭權益告北檢 北院法官判準加班費

前年任職臺北地檢署法警廖明凱對於覈算加班費時數意見,他對北檢提起行政訴訟。(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任職臺北地檢署法警廖明凱對於覈算加班費時數有意見,他對北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法官認爲,法警的職務範圍並不以開庭值庭爲限,上班時間以外值勤時被指派工作,仍得認爲加班,北檢須對廖的加班案依判決見解另爲適法處分。可上訴。

廖男因籤請北檢就他在2019年6月12日下午5點半到隔天上午8點30分的值勤15小時,核給6小時加班費共1944元,他向法警長詢問公文批覈進度,經法警長告知再檢具當日具體工作內容及時間相關佐證資料,他在8月5日補充具體說明工作內容及時間。

去年北檢告訴廖男,加班時間從晚上7點50分起11點9分止,採計加班時數共3小時,扣除上開加班時段至翌日8時30分止,值勤處所待命,認定爲值勤12小時,他認爲計算方式不合理,向保訓會申請複審決定,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認爲,北檢只以廖男晚上7點50分起11點9分止的「值庭」覈算加班費,但法警之職務範圍並不以開庭或值庭爲限,其於上班時間以外值勤時,如有經指派執行本職業務事實,仍得認爲加班,北檢須重新計算加班時數,另爲適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