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爭權益 15位大法官罕見一致同意判決違憲

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28日經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下,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導致部分原住民未受國家法律保障、違憲。相關機關應在3年內完成修法。(郭吉銓攝)

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28日經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下,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導致部分原住民未受國家法律保障、違憲。相關機關應在3年內完成修法;西拉雅正名運動發起人之一萬正雄(左)禁不住開心情緒,高唱凱旋之歌。(郭吉銓攝)

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28日經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下,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導致部分原住民未受國家法律保障、違憲。相關機關應在3年內完成修法;西拉雅正名運動發起人之一萬正雄(前左)、萬淑娟(後中)禁不住開心情緒,拿出事先準備的竹鼓,帶領族人高唱凱旋之歌。(郭吉銓攝)

總統府原住民歷史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萬淑娟等人因身爲西拉雅族,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在沒有大法官不同意下、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導致部分原住民未受國家法律保障、違憲。相關機關應在3年內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增修條文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羣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覈定其爲原住民族。 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逾期未完成修法或立法,舉凡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爲「熟」或「平」,釋明其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其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羣認同者,於修法或立法完成前,均得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依本判決意旨認定其民族別

本案緣於原民會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認爲除了在1959年至 1963年政府准予登記期間,申請登記爲平地原住民者外,都不準再申請,西拉雅族因此無法申請成爲原住民。

當年賴清德曾說,西拉雅正名是蔡英文總統的政見之一,他期許政府以行政力量,透過法律程序,兌現正名;西拉雅族人控告原民會,但遭判決敗訴,上訴後獲發回更審,北高行政法院承審法官提釋憲案。

聲請釋憲的法官林秀圓及李明益認爲,西拉雅族人無法申請成爲原住民,是因現行規定以完成身分登記爲要件,但這樣的規定是爲了便利行政機關釐清平地山胞身分,與原住民身分無關,違反平等原則、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