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犯射殺死4人 陳勇志免死定讞

21年前連續犯下槍擊案造成4死的陳勇志,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中時資料照)

頭號槍擊要犯陳勇志21年前陸續犯下3起槍擊案造成4人死亡,他犯案後逃亡大陸9年前遭押解返臺,其中他在臺南路易十三KTV掃射致2人死亡部分,歷審都將他判死,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判決,考量他犯後賠償死者家屬、透過宗教儀式懺悔消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1997年陳勇志犯下金錢豹夜總會槍擊案造成1死,隔年他到臺南路易十三KTV喝酒,因同包廂友人被毆打他開槍掃射致2死2傷,隔月他前往臺中普羅酒店喝酒尋歡,因不滿服務人員態度,他率衆持槍掃射100多發子彈,造成1死1傷,他犯後逃往大陸長達12年。

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及更審都將陳勇志犯下金錢豹、普羅酒店部分各判處2個無期徒刑,臺南路易十三KTV部分判處死刑,合併執行死刑,2015年最高法院將死刑部分撤銷,2個無期徒刑部分駁回上訴、判刑確定。

陳勇志在臺南路易十三KTV開槍造成2死部分,更二審判處死刑後被撤銷,更三審考量他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接受佛法並積極懺悔消業,有教化可能,沒有處以極刑必要,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陳勇志並非毫無悔悟之心,應非完全無 矯治、教化可能,其惡性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讓他與社會隔離,可達成社會防衛之目的,因此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