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長把獲贈垃圾子車變賣賺13萬 判繳庫20萬換緩刑

▲已退休的臺南市環保局林姓前清潔隊長,於隊長任內被控指示部屬,變賣垃圾子車中飽私囊13萬多元,遭臺南地院判刑2年、緩刑5年以啓自新。(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已退休的臺南市環保局前安南區林姓清潔隊長,於隊長任內被控指示部屬,變賣40部北市府贈送堪用垃圾子車換現金,中飽私囊13萬多元,臺南地院依貪污侵佔公有財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

法院指出,臺北市府環保局於91年間把報廢修復堪用的垃圾子車60部,無償送給臺南市環保局分配到安南區清潔隊做垃圾定點收集清運使用,其後臺南市實施垃圾不落地,即不需要再使用這些垃圾子車,96年間時任安南區清潔隊賴姓隊長上籤把其中20部子車變賣得款4萬8千元,由接任清潔隊長的林姓被告款項繳回環保局。

林姓隊長於100年到103年間某3日先後3次指示不知情的部屬,將仍屬公物剩下的40部垃圾子車中的15部變賣,以1部子車3千元價格賣給回收場,共得款4萬5千元,被林隊長取得私吞。

104年到105年7月16日被告退休前的某2日,被告再指示不知情部屬,2次把12部與13部子車賣給回收場,1部售價3500元,共得款8萬7500元,同樣被被告侵吞,前後共侵吞13萬2500元。

臺南市調查處獲報此貪污情資,即進行調查,106年4月、6月先後通知被告的部屬訊問案情,被告得知此案被臺南市調查處追查,被告即於106年6月22日,到臺南地檢署自白犯行

臺南地院法官審理終結,依貪污侵佔公有財物罪判被告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付保護管束,並須向國庫繳交20萬元罰款,且提供指定機構180小時義務勞務,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