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案嗆收押嫌又違法擔任妻子律師 法官遭判罰3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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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6年前審理中壢代表主席劉威德賄選案時,他以「說出實情否則羈押」脅迫利誘取供,他還在另案官司擔任妻子律師懲戒法院認爲他違反辦案程序及法官倫理規範,將他判罰3月俸,共37萬多元。可上訴。

何男擔任賄選案的受命法官,2015年7月就被告劉威德的同案被告鄧進郎進行準備程序時,他要求在押的鄧姓男子指控劉威德買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以脅迫押人,何男也遭聲請回避審理獲准。

何男另因房屋買賣糾紛,在桃園地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民事簡易訴訟,他明知不得擔任卻擔任妻子的訴訟代理人,卻違背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義務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共同審理後認爲,何宇宸用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法取供,及撤銷羈押未經法院合議程序之違失情事,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合議庭認爲,何男在民事訴訟案件兼其配偶的訴訟代理人,非但違背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義務,也未謹言慎行,造成不當或易被認爲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爲,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合議庭考量,劉威德賄選案後來歷審也認定被告劉威德、鄧進郎是共犯,他違失行爲程度,未嚴重影響司法審判之獨立與公正,且他擔任妻子律師的民事訴訟案件,他自已也是原告當事人,且並無關說及干涉審判。

合議庭認爲,何男在懲戒法院言詞辯論程序時表明,他「會深記教訓」「避免再犯」「深以爲鑑」「日後會有所反省」,考量他的違失情節,將他判罰俸3個月;何宇宸是司法官班第49期,目前仍任桃園地院法院,月薪12萬多元,共罰37萬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