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龍實業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或將被罰280萬元 公司董事長同日收警示函

世龍實業(002748.SZ,股價7.99元,市值19.18億元)於2023年5月29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252023001號),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時隔近一年,立案調查有了新進展。

3月12日晚,世龍實業公告稱,2024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贛處罰字〔2024〕1號)。經查明,世龍實業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爲全資子公司江西世龍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龍供應鏈”)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或將分別受到處罰。

同日,世龍實業董事長汪國清也收到了江西證監局的警示函。

2年虛增營業收超3億元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世龍實業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依據《券法》有關規定,江西證監局已調查完畢,依法擬對世龍實業及相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間,世龍實業全資子公司世龍供應鏈通過與相關客戶開展無實物流轉、不具有商業實質的虛假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

其中: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1.67億元,佔世龍實業當期披露收入的9.02%,虛增營業成本1.61億元,佔世龍實業當期披露成本的8.65%,導致虛增利潤總額573.17萬元,佔世龍實業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9.09%;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1.47億元,佔世龍實業當期披露收入的9.34%,虛增營業成本1.35億元,佔世龍實業當期披露成本的8.73%,導致虛增利潤總額1178.41萬元,佔世龍實業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6.62%。上述情形導致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江西證監局認爲,世龍實業上述行爲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爲。

江西證監局決定對世龍實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80萬元罰款;同時對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分別處以50萬元至140萬元不等的罰款。

董事長同日收警示函

同日,世龍實業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汪國清於2024年3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汪國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汪國清擔任世龍實業總經理、董事期間存在多個問題。2006年6月,汪國清以代理人代持方式出資參與設立江西嘉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柏公司”),並由代理人任職嘉柏公司副董事長;2012年10月,嘉柏公司被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柏公司”,原名爲景德鎮宏柏化學科技有限公司)整體吸收合併,代理人繼而任職宏柏公司董事,故嘉柏公司、宏柏公司與世龍實業構成關聯法人關係。

2011年至2012年10月期間,世龍實業與嘉柏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分別爲5465萬元、1317萬元;2012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世龍實業與宏柏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分別爲1367萬元、2618萬元、1820萬元、2408萬元、1739萬元、855萬元。汪國清未依規履行向上市公司報告義務,導致世龍實業未及時披露上述期間關聯交易情況,直至2017年4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汪國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世龍實業公告表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汪國清收到相關監管措施的決定後,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提出的問題,並針對問題進行深刻反省,後續將按照江西證監局的要求,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