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僞造57枚"蘿蔔章" 8年騙取6家銀行超5億 國有大行也中招

山東一私企僞造印章57枚,8年間騙取6家銀行鉅額貸款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起案件顯示,作爲二十餘家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季某,通過僞造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購銷合同、企業印章等方式,指使公司多位下屬向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恆豐銀行、齊商銀行、威海商業銀行濟寧商行騙取貸款總計約5.17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發前季某還因涉嫌行賄罪被留置,偵查機關對季某訊問之前已掌握其罪行,但在留置期間其並未交代涉嫌騙取貸款的犯罪事實法院一審結果顯示,季某犯騙取貸款罪、行賄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罰金100萬元。此外,季某多位下屬也涉及騙取貸款罪落網,分別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季某,男,中專文化,山東裕林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二十餘家公司實際控制人。2016年,季某安排吳某彬僞造了天津森偉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的21枚印章,企圖通過季某實際控制的金嘉威商貿有限公司從銀行騙取貸款,因銀行審覈嚴格貸款未成功。

爲繼續騙取銀行貸款,之後,季某又指使其下屬員工曹某徐某超等人,通過經營誠信工藝美術刻字店”的高某偉僞造公司印章,包括濟寧中山公用水務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的共計36枚公司印章。也就是說,季某等人爲騙取銀行貸款前後共僞造了57枚“蘿蔔章”。

法院查明,從2011年開始,季某利用實際控制的山東長金昊煤業有限公司、濟寧順天經貿有限公司等二十餘家公司,通過僞造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購銷合同等方式,指使下屬員工曹某、嚴某、徐某超等共7名員工,分別從建設銀行濟寧分行、農業銀行濟寧開發區支行、恆豐銀行濟寧分行、齊商銀行濟寧高新區支行、威海市商業銀行濟寧分行、濟寧農商行共6家銀行合計騙取貸款約5.17億元。用於匯入季某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購買房產、歸還貸款本息、發放薪資等支出。

判決書顯示,截至案發,季某及其公司尚欠上述銀行共計約5.1億元。其中,尚欠齊商銀行4筆貸款本金共1.89億元;尚欠恆豐銀行3筆貸款本金約1.5億元;欠建行濟寧分行、威海銀行、農行濟寧開發區支行貸款本金分別爲7537萬元、4442萬元和2273萬元。

季某犯下的罪行還不止與此。法院在審理中瞭解到,季某捲入此項騙貸案之前,已經被偵查機關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在對季某訊問前,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其罪行,但季某並沒有主動向監察委員會交代涉嫌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事實。

同樣捲入這起鉅額騙貸案的還有季某的8位員工和1位經營刻章業務的人員,這些人員先後被公安機關抓捕並交由法院審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曹某、徐某超、嚴某等共7人存在通過僞造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購銷合同等方式的犯罪事實,上述事實,7位被告人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偵查機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季某下屬吳某彬、經營“誠信工藝美術刻字店”的高某偉僞造公司印章共計57枚,對於被指控的僞造公司罪及犯罪事實無異議。

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29日對季某作出判決,認定季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還構成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並查封、扣押相關財物,退賠被害單位。

法院認定,曹某、顏某吳某民、徐某超等7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均構成騙取貸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吳某彬、高某偉僞造公司印章,其行爲均構成僞造公司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曹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其餘6人分別被判以1年5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的刑期及緩刑,並處以2萬至6萬元不等的罰款。僞造公司印章的高某偉和吳某彬被分別判處1年5個月、1年2個月的有期徒刑,及1萬元的罰金。相關僞造印章一併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