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立院初過關 軍中遭關禁閉也可要求重審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9日完成「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未來只要是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剝奪人身自由,包括逮捕、拘禁、或是軍人關禁閉當事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法官聲請提審。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林俊益表示,之後如果還發生類似洪仲丘案件,就有機會要求提審,連同袍也可代爲聲請。▲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爲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圖/記者賴於榛攝)根據初審條文,提出「提審」後,逮捕或拘禁的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當事人解送到地方法院審理,否則將面臨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逮捕拘禁機關應主動立即告知當事人遭逮捕拘禁的原因,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的意旨,否則最重也可能被罰10萬元。提審法又被稱作「見義勇爲」條款,因爲根據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是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向逮捕、拘禁地區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林俊益則舉陸軍下士洪仲丘案爲例,未來軍人遭關禁閉,本人或部隊同袍都已可見義勇爲,聲請提審。但有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草案還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在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解交逮捕、拘禁人,但如果解交或迎提有困難,經法院認爲適當者,可以用視訊設備訊問,不過視訊過程需要全程錄音錄影。林俊益表示,草案的修訂,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救濟途徑建構人權保障的大躍進,林俊益還說,行政機關要重新檢視所有的法律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若正當法律程序不足,一定會受提審法規範,如果沒解交,還會有刑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