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有罪!中共總政治部:軍人戰場上投降將被立案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解放軍報》報導, 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政治部修訂頒發《軍人違反職責案件立案標準規定》。當中規定:凡涉嫌投降敵人的,應予立案。

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爲。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爲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報導說,爲了依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司法實踐,制定該規定。

第十一條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反對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攜帶軍事秘密出境滯留不歸的;

(三)申請政治避難的;

(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

(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

(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

(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第十六條戰時造謠惑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衆罪是指在戰時造謠惑衆,動搖軍心的行爲。

造謠惑衆,動搖軍心,是指故意編造、散佈謠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的行爲。

凡戰時涉嫌造謠惑衆,動搖軍心的,應予立案。 的;

(三)申請政治避難的;

(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

(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

(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

(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第十六條戰時造謠惑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衆罪是指在戰時造謠惑衆,動搖軍心的行爲。

造謠惑衆,動搖軍心,是指故意編造、散佈謠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的行爲。

凡戰時涉嫌造謠惑衆,動搖軍心的,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