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質疑 特偵組:依法不能先傳被告林益世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涉貪瀆疑案,29日請辭獲准,外界質疑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未曾傳喚被告林益世,反要求檢舉人陳啓祥到案,甚至不排除拘提,甚爲可議。特偵組解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喚被告」,外界不瞭解法律規定而質疑特偵組不先傳林益世,會誤導視聽。

週刊報導,林益世兩年前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執行長期間,協助中鋼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取得爐渣鐵料採購合約向地勇負責人陳啓祥收6300萬元;今年約滿前,林益世又索款8300萬元,陳啓祥未付款,公司遭中鋼及其子公司斷料,面臨倒閉危機

特偵組已發證人傳票,傳喚陳啓祥儘速出面說明,但陳啓祥行蹤不明,有人批評特偵組不傳林益世、反先傳檢舉人陳啓祥。特偵組發佈新聞稿指出,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喚被告,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

特偵組表示,檢察總長於27日上午即根據媒體報導等主動分案交由特偵組依法偵辦,承辦檢察官着即展開傳喚、調卷等各項偵查作爲,惟礙於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目前尚難對外界一一說明。

特偵組指出,全案目前只有媒體報導等資料,檢察官本就必須先確認,並於調查相關事證後,再根據案情發展,決定何時、如何傳訊被告林益世。

特偵組表示,先傳訊陳啓祥,是基於法律規定及辦案專業考量司法實務上檢察官之偵查作爲對類似案件也都是這樣做,部分人未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辦案專業就指摘,恐誤導社會大衆

此外,前往花蓮出席公開活動法務部長曾勇夫今天表示,相關案件經媒體披露後,特偵組主動分案調查,全案目前正在偵辦中,相信特偵組會查個水落石出,至於偵查程序、偵查作爲不方便說,這是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