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女人不用當兵卻和男人享同樣權力」 PO文引論戰

臺灣男生依法當兵。(圖/翻攝「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欠國家的,遲早還是要還!」在臺灣,除非身體有特殊狀況得免役,否則男生依法都要兵役。一名網友近日在批踢踢(PTT)發文表示,爲什麼女人不用當兵,卻享受到和男人同樣的權力,這難道就是公平正義嗎?該文引發網友論戰

原PO寫道,軍中不是隻有戰鬥部隊,也有很多煩人的業務工作,舉凡人蔘、假參、參一到參四、夥委車委,甚至還有文書兵、政戰,這些都是女人能做的,「戰鬥部隊女人先天不適合,這可以理解,但沒道理連上述這些文書工作都不能做吧?」

原PO指出,軍隊事情多到爆,更何況抽出能夠戰鬥的人力去處理文書性質工作,根本就是浪費資源,我國處於有敵國且有戰爭疑慮狀態,理應是處於草木皆兵狀態,怎麼會以色列需要女兵,到臺灣卻不需要了?

「奇怪的是義務盡完了,卻和沒盡義務的女生享受國家相同的權力,這難道就是公平正義嗎?」原PO說,「更可怕的是未來民進黨極有可能執政,國家兵役義務居然會讓一羣沒當過兵的女人決定,這不是很奇怪的事嗎?請問爲什麼民進黨追求公平正義,卻到今天都沒有提過兵役公平正義這件事呢?」

對此,有網友說「當男生會生小孩時候再來談女生當兵」;原PO回,「但生小孩非強制,當兵是強制,今日生育率過低,所以懷孕這項已經說不通」。也有人說「月經來很不舒服欸」;原PO回,「所以我才說女性服兵役可以負責文職工作,畢竟現在志願役女兵也都是這樣,沒道理志願役女性就沒有月經吧,她們能做爲什麼其他女性不行呢?」

有網友則提到,「我覺得可以修法女生35歲前未生小孩,有服義務役必要」;對此,原PO贊同地說,「這一點我覺得可行,年滿20歲女性必須在30歲以前結婚,否則以逃兵論,且必須於婚後限定年限生小孩,否則會被抓回去當兵。」

根據《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而憲法第20條寫道,「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難道兵役法跟憲法牴觸?違憲了嗎?

其實大法官釋憲第490號早就有所解釋,「立法者鑑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爲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爲之規定。」

陸軍「2015年招募月曆」1月份主角、無線電話務女兵吳姿儀,2014年底接受媒體訪問曾說過,一般民衆可能認爲女生不適合從事軍人這麼陽剛職業從軍之路雖不輕鬆,但她的加入證明女生也可以當軍人。

▲▼國防部推俊男美女月曆拚募兵。(圖/資料畫面

▼女兵吳姿儀。(圖/翻攝「國防部發言人」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