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屁孩南京東路飆車奪3命 判刑12年定讞

▲在南京東路飆車造成3死的謝亞軒(左)與黃佑呈(右)。(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男子謝亞軒2018年間的下班尖峰時間,竟與友人黃佑呈在臺北市競速飆車,結果失控撞死3名無辜路人一審謝男判刑13年、黃男判刑11年,二審減輕,改將謝男判刑12年、黃男改判6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謝男上訴,判刑12年定讞;至於黃男輕判部分則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11日,傍晚5點多的下班尖峰時間,沒有考取汽車駕照的謝男(22歲)與考照但未過的黃男,爲了到中山區東西吃,由黃男開著白色轎車在前、謝男開黑車在後,一路從臺北市健康路開到南京東路上,先後闖入公車專用道高速行駛;之後黃男變換車道,謝男準備跟着行動時,車子失控衝進騎樓,撞死大樓保全和1對從事資源回收的夫婦共3人。

警方趕到現場,隨即逮捕謝男,經過比對監視器畫面後,確認黃男也參與競速飆車,共同釀成本件慘案,因此一併逮捕帶回。檢方對2人聲請羈押獲准,並依照「以他法致生公衆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將謝男重判13年、黃男重判11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二人均否認犯競速飆車致人於死罪,謝男說自己頂多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黃男也否認與謝男相約飆車,辯稱2人間沒有犯意聯絡。此外,2人也都向法院求情,謝男說自己年輕不懂事,願意爲自己的行爲負責,願意用餘生賠償;另外黃男也說,自己還有媽媽孩子,希望法院給他一個機會,對他輕判。二審最後認定謝男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死罪」,判刑12年;黃男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判刑6年。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二審將謝男判刑12年的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上訴,謝男部分就此定讞。至於黃男部分,最高法院認爲原審調查未盡詳盡,有必要重新調查,因此撤銷6年刑期的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