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私法人購宅、預售屋禁轉售 禁令設例外條款 未趕盡殺絕

預售屋禁止轉售部分,簽約後,除遇重大事故無力繳款,否則不能轉手。可進行換約的例外包括:一、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旁系血親讓予(不限兩年一次);二、中央主管公告情形等,其他重大事故無力繳款例如:非自願失業、重大傷病、其他重大事故、三,重大事故要經縣市政府許可、每兩年只能換約一戶。

至於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部分,內政部認爲,「私法人」無居住需求,不需購買住宅,否則極易形成炒作行爲,因此對私法人購屋採正面表列管理,只有下述情形可以檢具使用計劃,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包括一、參與都更危老,買住宅做爲都更危老整合使用。二、購置做爲員工宿舍。三、具規模長期出租經營,自己出租或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只要供住宅出租使用,即使沒有要求租金多少,會檢視有無具規模。私法人需經許可才取得的住宅,5年內一律不得辦理移轉、讓與,避免私法人投資炒作住宅。

另免經許可項目,是金融機構處分抵押不良產權,還有依土地法優先購買共有住宅。此外,不動產業關心的參與都更危老後分回的房屋,或附買回機制分回住宅,也可免經許可做後續處分。

另部分業者認爲,房地合一稅中私法人移轉不動產之稅率已調整,無須再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部分。內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2.0調整私法人出售不動產之稅率,主要爲避免產生短期炒作漏洞。這次限制私法人購置住宅,則考量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且近年其購買住宅數量增加,恐影響國人居住權益,爲避免囤積炒房,故對其取得住宅予以限制,二者立法目的不同,並非重複限制私法人購屋。

內政部重申,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在修法期間社會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子法訂定時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