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爲司法喝采!最高法院裁定再審后豐大橋案

▲過去最高法院縱然認爲抗告有理,也只會將原裁定撤銷,要求原審更爲裁定,但近期的后豐大橋案卻依該條後段規定自爲裁定,要求開始再審,值得喝采。(圖/記者季相儒攝)

臺灣司法史上,對於開始再審之聲請,過去最高法院縱然一再認爲抗告者有理由,向來也只會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要求原審更爲裁定,從來不會依該條後段規定自爲裁定,以要求開始再審,並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爲審判

然而,最近發生一件最高法院自行裁定要求開始再審並停止刑之執行之首例的后豐大橋命案(最高法院106年度臺抗字第637號刑事裁定),被外界大爲喝采,算是最高法院長出獅子的小乳牙了。

在司法實務上,開始再審之機率甚低,比被雷打到的機率還低。而開始再審被駁回,到最高法院抗告成功發回原審法院更審,卻仍無法開始再審的機率卻高很多。在再審的攻防中,最高法院相對於高等法院,儼然是一個沒有實質效力的審級法院。

以後豐大橋命案爲例,最高法院在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間,就曾經五度裁定,要求「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爲裁定」,卻怎麼也無法獲得原審法院的認同,而始終無法獲准開始再審。對於本案的抗告,最高法院真的是充滿無力感。

后豐大橋命案發生於2002年12月7日凌晨,再審聲請人原獲不起訴處分,後因關鍵證人變更證詞,乃致2009年各判刑15年與12年半定讞。臺中高分院五度駁回再審聲請,主要理由認定一審曾到場勘驗,已命再審聲請人依證人所見模擬,符合案情云云。然而,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以及相關聲請再審理由與證據,在在證明原審所堅持的證據可能與事實不符。奇怪的是,臺中高分院爲何始終執意不準開始再審?何況縱令開始再審,仍須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爲審判,也不必然就是可以無罪開釋。

▲后豐大橋命案發生於2002年,再審聲請人原獲不起訴處分,後因關鍵證人變更證詞而改判刑。圖爲辯護律師羅士翔邱顯智等人要求重啓審判后豐大橋墜橋命案。(圖/翻攝自島國冤獄紀實王淇政洪世緯的冤獄事件簿粉絲專頁

根據去年中,司法院公佈的司法統計年報資料顯示,臺灣民衆普遍對於司法的觀感不佳,有將近三分之二的民衆認爲法官判決是不公正的;有將近四分之三或過半的民衆不認爲法官都能獨立審判,也不認爲大部分的法官都能依法判決或盡力對罪犯作適當的判刑。法院對於社會矚目案件之判決結果,與民衆期待也有很大的落差(僅4.6%民衆表示沒有落差)。

從那些誤判案件翻案成功的案例,人們質疑,爲何警察會逮錯嫌疑犯?爲何目擊證人會認錯行兇者?爲何警察使用的辦案技巧會冤枉無辜者?爲何法院會失能?在國外,學術界進行清白專案調查誤判案件時發現,關於證據調查的方法,有時候會隱含「錯誤陷阱」,可能造成的重要錯誤之一是「指認錯誤」。雖然說,通常除了有特殊利害關係或特殊情形外,一般證人沒必要說謊。然而,許多案例顯示,記憶事實上不如我們想像的那麼可靠,而且因人而異。

由於記憶極具可塑性,可能導致記憶符合當下所知,卻非過去所曾見。再者,罪重初證,當證人證詞反覆,卻沒有更具體的事證相佐時,甚至依其他方法且可證明其所言不明時,採認其證詞之證據能力或證據力確實需要更爲審慎。原審法院應要有承認錯誤的勇氣,若非如此,最高法院亦應發揮其應有的司法高權,否則人民的司法正義難以獲得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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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